关于原告蒋亚国与被告叶丽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叶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紫苑小区7~11号微信群’内发布对蒋亚国的赔礼道歉声明(相关内容由法院审核),保留五天不删除;若叶丽娜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将依蒋亚国申请,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叶丽娜负担”。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原告申请,现特此将本判决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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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实务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