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玮菁
“感谢检察官多次走访,认真办理了案件,将我公司的‘蛀虫’绳之以法。”艾斯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激地说道。
公司在内部调查中发现有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提走公司货物私下出售获利,涉嫌职务侵占。员工也承认相关事实,退还了钱款。本以为事情到此了结,却不料公司发现,员工的上述行为只是冰山一角。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发现该员工竟然在九年里侵占公司780余万元……
公司调查发现内部“蛀虫”
2022年8月,艾斯公司报案称,公司销售部副部长卢某伪造销售订单,将货款250余万元转账给其他公司后套现。几日后,卢某主动投案。
卢某交代,他在艾斯公司担任销售部副部长,负责公司内所有的销售和对外维护。
2019年7月到2022年6月期间,由于岳父生病住院,资金紧张,为了维护客户获取更多订单,他动了邪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的销售订单中以打包附件的形式增加了PCB板(印制电路板),让公司多支付了250余万元。此后的送货环节,他又以公司名义到供应商处,将这些PCB板自行提出后出售获利。
公司内部调查到此事后,卢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并退还了这部分损失。
卢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卢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全额退赔,社会危害性小,对卢某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被侵占的远不止那些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接到了被害单位艾斯公司的来访。
“除上述事实外,卢某还利用职务侵占了公司大量财物……”检察官听取艾斯公司的诉求后,查阅了相关材料并开始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检察官实地走访艾斯公司,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调取了相关合同、发票、出库单等材料,并对艾斯公司经营人、员工等近十人制作笔录,综合上述证据材料,检察官发现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远不止他交代的这些。
检察官发现,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卢某利用艾斯公司与凯开公司的长期业务关系,与凯开公司员工合谋,由凯开公司开具模块采买单,指令艾斯公司的驾驶员李某依据采买单,从凯开公司处领取模块后交给凯开公司指定人员。而后,卢某侵占这些模块,模块费用则由艾斯公司承担。经查,卢某职务侵占的模块货款共计490余万元。
此外,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卢某在向多家公司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在保持销售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在艾斯公司系统内压低销售合同内货物的单价,并在系统发票、发货单内虚增隔离开关、控制单元、路灯接线盒控制器等几十种元器件货物。上述虚增元器件均已出库,但客户公司并未收到,而是被卢某所侵占。经查,这些元器件货值金额40余万元。
9年侵占公司780余万
在对卢某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他对上述两节犯罪事实始终拒不供认,并且他提出,出入库清单都是公司单方面提供的电子数据,并非经过经手人签字确认的纸质单据,不排除公司事后改变数据的可能性,对公司提供的出入库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为此,检察官找到艾斯公司软件系统运维服务商,确认了该系统每月结账后发货单和发票无法修改。同时,也证实了艾斯公司软件系统中,每个业务员都有对应的系统账号和密码,而系统中的问题单据都是由卢某账户内制作或签发的。
综合全案证据,宝山区检察院认为,卢某虽然是主动投案,但是仅对职务侵占250余万元的事实作了供认并予以退赔,对职务侵占5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不予认定为自首或坦白,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因此决定逮捕卢某。
宝山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卢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卢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也发现艾斯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在长达九年的时间内,卢某职务侵占了公司780余万元。为此,检察官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模式,对该公司提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并强化员工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等建议。(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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