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徐丹阳 李宣霏
记者 徐荔
群成员在群聊中传播侵权图书电子版本,这样的“资料分享”合法吗?群主默许这种“分享交流”,是否要担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案件多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与网络空间紧密相关,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高的类型之一。对于通过互联网群组实施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在判断被告是否为群组管理者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回顾>>>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以下简称“辅导教材”)是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资料之一。原告于2021年3月出版该辅导教材,并依法取得该辅导教材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
被告是一家上海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学员通过报名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班后,可以添加“糖果”的微信并由“糖果”邀请进入涉案微信群。该群中有用户224人,群简介内容包括“欢迎加入高顿CPA资料传输交流群……”
2021年12月,该群用户“点点”发送链接,通过该链接可下载取得的“2021会计注会经济法【官方教材】.pdf”文件,该文件就是涉案辅导教材的电子版。
原告认为,该微信群是由被告某培训机构建立,被告是以隐蔽手段实施直接侵权,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维权开支1.3万元。
被告则表述,上述微信群并非其建立,“糖果”非被告员工,也不清楚“点点”为何人,所以转发行为与己无关,且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侵权链接是由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发送,因此被告并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不过,公众可在接入被告的网页链接并支付费用之后添加“糖果”的微信,通过“糖果”而加入涉案微信群。群成员“点点”在涉案微信群中发布资料链接,通过该链接可下载取得涉案作品电子版。且在“点点”发布该链接之前,也曾有其他群成员发布该链接。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微信群作为传输交流考试辅导资料的场所,相关资料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较高,被告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涉案微信群为学员提供资料传输交流场所,相关群成员在群内发布可下载侵权作品的链接,明显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考虑到被告已无法通过删除链接的方式停止侵权,也无法要求实际发送者撤回内容,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
说法>>>
网络群组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群组管理者应当履行“守门人”责任,坚守法律的底线。互联网群组管理者拥有发布群公告、删除群成员发布的信息、移除群成员等一系列管理权限,更有着相应的职责。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牢记“事前明确规则、事中积极监督、事后快速处置”的核心义务。
法官呼吁,管理者应通过规范管理、成员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等有效方式,积极降低群组内的侵权风险,做到“不纵容侵权、不主动参与、及时自检自查”,以保护自身及群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原创的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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