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调查投诉

飞猪上买机票实付价比官网贵能否“退一赔三”?

代理商:价格实时变动 法院:支持消费者退款

章炜

本文字数:1649

  □  记者  章炜

  随着暑期的到来,航空出游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然而,在互联网投诉平台上,有关第三方订票平台购买机票的纠纷不少,“实付价高于票面价”“不合理加价”等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王先生通过飞猪平台向票务代理公司订购了重庆往返新加坡的机票,实付4430元后发现,南方航空公司官网显示的出票价格为4260元。王先生认为代理公司涉嫌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实付比官网贵170元,质疑“低买高卖”

  2024年7月18日,王先生通过飞猪平台向一家票务代理公司订购了2025年5月1日、5月5日的重庆往返新加坡的机票。当日,王先生支付了4430元购票款,成功下单。

  王先生当天查询南方航空公司官网时发现,该航班的出票价格为4260元——自己实付的金额比官网票价高出170元。“明明是同样的航班,代理公司却收了更高的钱,这不是‘低买高卖’欺诈消费者吗?”

  王先生认为,代理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4430元机票款、支付三倍赔偿13290元,并赔偿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1470元、住宿费513元。

  票价差额是怎么产生的?

  庭审现场,双方就机票差价及是否构成欺诈展开辩论。

  商家辩称,自己作为票务代理商,王先生支付的订票金额与航空公司实际出票价存在价差,是多种因素导致的。“机票价格实时变动,加上票务对接系统端口可能存在延迟,订票和实际出票也有时间差,这些都是行业常态,并非故意欺诈。”商家表示,基于票价波动的特性,曾同意在王先生完成飞行后,根据实际票价退还差价,但王先生未接受。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社交媒体上,有不少消费者爆料称,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机票价格高于实际出票价格。有消费者反映,他在第三方平台购买了两张合肥至沈阳的机票,支付价格为892元,但经其与航司核实以及在航旅纵横平台查询,实际出票价格为390/人,总价应为780元,低于之前的支付价格。

  值得关注的是,国航、东航、南航、海航等航空公司曾发布公告,规范第三方平台和代理人加价销售等行为。一些航司还为旅客设置了机票验真和票价税费查询功能,旅客可在航司小程序或APP查验,发现问题可直接反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能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倒逼第三方平台强化供应商监管,规范机票代理市场。

  航旅纵横相关人士表示,针对不少旅客反映在第三方购票渠道购买机票时,出现“机票价格与行程单不一致”等情况,航旅纵横正式推出了“机票验证”功能。此外,消费者也可以登录中国航信“信天游”官方网站或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查验票价。“建议旅客在出行时选择航空公司官网这类官方渠道购票,避免产生差价损失。”

  法院:支持退款请求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固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先生购票金额超过实际出票金额,存在损失,且机票尚未使用,对于王先生的退款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而票价存在差价系航空公司价格实时波动以及代销机票业务的特殊性所致,商家辩称的理由符合票务代理的商业模式,尚属合理,王先生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三倍赔偿,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诈,不予支持。至于王先生主张的诉讼成本赔偿无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商家退还购机票款4430元,王先生协助商家完成机票退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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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调查投诉 B08飞猪上买机票实付价比官网贵能否“退一赔三”? 章炜2025-07-15 2 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