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进入第十年

远离暴力!打破“走不出的围城”

季张颖/王子涵/金奕芸

本文字数:2752

在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当事人的外婆给张冬梅法官送来锦旗和“礼物”

  □  记者  季张颖  实习生  王子涵  金奕芸

  “我们看到这个孩子时,他背后全是皮带抽打的伤痕。”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家事团队负责人张冬梅,接触过无数“围城”里的当事人,在以“家庭教育”为名的暴力泥潭里,俊俊(化名)的遭遇让同为母亲的张冬梅尤为心疼。

  2016年,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像俊俊这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建起了一道法律“隔离墙”。

  时值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进入第十个年头,这项制度在过去9年间经历了哪些变化?那些深陷困境的她(他)们,如何走出“围城”?在制度落地的过程中如今还面临哪些问题,未来的保护之路又在哪里?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展开采访。

  “虎爸”教育不当

  以爱为名殴打孩子被禁止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龚梅是上文提到的案件的承办人。在她的印象里,俊俊成绩优秀,是个全面发展的孩子,父亲姚先生是商人,虽然工作忙碌,但打小开始,姚先生就对俊俊的培养格外上心。母亲林女士虽对丈夫“棍棒教育”的理念并不认同,但看着学有所成的儿子,还是选择了默许。

  然而,随着孩子叛逆期的到来,训斥打骂成了家常便饭。“根据林女士的说法,姚先生经常以‘家庭教育’为借口,对俊俊实施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学校老师和林女士为此多次报警,但姚先生在民警的多次教育下,依然我行我素对俊俊持续采取殴打等暴力教育的手段,这让俊俊甚至产生了厌学的情绪。”

  龚梅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找到妇联求助,后经指引,俊俊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父亲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我们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在父亲姚先生的观念里,对孩子的这种打骂是一个正常的中国严父式的教育,认为适度的打骂,是惩戒式的教育,绝非家庭暴力。”龚梅坦言,但结合现有的证据看,姚先生在教育俊俊时,方法过于简单粗暴,确实使用了殴打的方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范畴,禁止‘以爱为名’实施家庭暴力。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们最终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姚先生对俊俊实施家庭暴力。”张冬梅告诉记者,在案件办理中,父亲姚先生已经搬离了住所,而俊俊则在心理辅导的介入下逐渐恢复。

  程序启动动力不足

  监督执行“最后一公里”尚有薄弱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障家暴受害人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受害人主动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救济的意愿还比较弱。”

  在采访过程中,张冬梅透露,以徐汇法院为例,自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至2025年4月,该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共计69件。“事实上,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可能不止这个数,有些案件是通过我们全流程协作机制的建立化解在了前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未能及时寻求外界帮助。”

  而个别案件中相关组织和机构代申请主体的缺位也是导致程序启动不足的一大原因。“一些特殊情况,如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亲属不愿插手,导致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却没有适格主体为其提出保护令申请,在父母、其他近亲属履职缺位的情形下,相关主管机关、社会团体需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替未成年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张旭卫此前在办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中发现,父亲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且有殴打和虐待等违法行为,而母亲不愿作为法定代理人启动女儿的司法救济途径。“最终我们是指导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申请人替涉案的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旭卫介绍。

  而从监督执行保护令的最后一环来看,目前仍有薄弱之处。“基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法院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作为基层堡垒的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能主动作为就尤为重要。目前来看,相关协助执行力度仍待加强,执行衔接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张冬梅坦言。

  适用范围不断拓展

  分手后持续骚扰被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纵观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展的这9年,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案件所涉人物关系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

  张冬梅透露,在实践中,近年来陆续出现了包括像俊俊案件这样的因父母教育子女不当,或是分手、离婚后藏匿子女而引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尤其是在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具有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徐汇法院原民事审判庭法官、现政治部副主任程龙此前就办理过一起分手后持续骚扰对方被禁止的案件。

  “这起案件的双方是婚外情关系,女方回归家庭提出分手,男方却始终纠缠不休,多次骚扰、威胁女方要求与其见面,甚至还非法进入女方住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对方及其家属的居住地址,并发送照片、短信加以威胁。”

  程龙告诉记者,在不堪忍受之下,女方选择了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经过审理后认为,男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与社会道德要求相左。”程龙介绍,因此,即便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了初步调解,但鉴于男方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女方及其相关近亲属生活安宁的实质侵扰,存在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法院最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建议完善禁令监督

  探索诉后教育矫正机制

  结合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存在执行内容的“积极禁令”,如对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禁止被申请人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力促各项禁令得到实现。

  “而对于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等,因可能需要持续监督,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加强协同,相关机构应定期及时反馈保护令执行状况,并形成工作记录,为法院处置违反保护令行为提供依据。”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在诉后阶段,徐汇法院还建议探索教育矫正机制。对于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可向施暴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可通过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引导施暴人接受心理辅导,矫正其行为偏差,从根源上化解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

  “家暴行为只有0次和无数次,在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建议培育和鼓励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参与反家暴工作,由妇联、残联、未保办等联合专业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建档立案并制定‘定制化’服务,及时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提供关爱帮扶、危机干预等服务,并对被家暴儿童的心理进行及时干预,避免家暴行为的代际传递。”市人大代表、杨浦冰之融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立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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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 A02远离暴力!打破“走不出的围城” 季张颖/王子涵/金奕芸2025-07-18 2 2025年07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