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今年初,金山区一家塑料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与另外一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塑料公司向实业公司采购原料。合同签订生效后,塑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但实业公司却迟迟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经多次沟通,实业公司既不发货,也不退款。塑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此案委托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采购原料后,既不发货也不退款?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介入调处。调解员电话联系了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了解案情,李先生确认了实业公司与塑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确认了公司未返还塑料公司货款的事实,但他表示未返还货款是有原因的:一是市场波动使原料价格变化,二是之前公司负责对接塑料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离职前未交接此项工作。此后,塑料公司一直未与实业公司沟通,直到公司收到履约合同催告函后才知情,公司也第一时间想去协商解决问题。
了解到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后,经征得双方同意,调解员组织线上调解。实业公司首先对塑料公司表达了歉意,表示由于销售人员未将情况反馈,公司并不清楚发货情况,也未及时跟进货物。调解员沟通联系后,公司已对货款及时返还。但不同意塑料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诉请。
促使双方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塑料公司表示,由于实业公司违约未发货,导致其对上游客户进行赔付,生产也缓慢恢复中,资金链非常紧张,所以要求实业公司支付由于无法交货导致赔付上游客户的赔偿金、额外产生其他产品储存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听完双方陈述,调解员发现本案主要矛盾焦点在赔偿金额上。
调解员向实业公司释法说理,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实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对此实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听完调解员解释,实业公司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可以补偿,但希望塑料公司能降低补偿金额。
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对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一局面,调解员决定与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调解员与实业公司进行沟通,表示塑料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供的证据都很清晰,实业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业公司可以通过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实业公司表示公司本身确实也存在内部管理问题,人员离职时缺乏必要交接手续导致未履行合同,且看在之前双方多年合作的情分上,愿意补偿塑料公司一定赔偿金。但要进一步听取股东意见后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塑料公司表示,双方已合作多次,大家都是同行,或许今后还会有合作,可以免除逾期利息。最后,经过调解员多番沟通,实业公司同意支付塑料公司一定补偿金,塑料公司愿意收到实业公司补偿款后自愿撤回对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由法院委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能有效地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调解展现了法律政策与调解技巧的有机结合。从法律政策层面看,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履行、合同违约的条款,明确指出实业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
调解员展现了沟通技巧和调解艺术,引导双方从法律后果、商业信誉及长远利益等多角度进行理性思考,寻求共赢方案。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员成功促使双方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通过诉前调解模式,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还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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