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杨祎钒
单身青年小郭为了找到心仪对象,与婚恋公司签订《交友婚恋介绍服务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3万元会员服务费。然而,小郭对该公司提供的相亲服务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服务费应该退还吗?若应退,则应退还多少金额?近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某婚恋公司退还小郭服务费1.6万元。
小郭平日里过着两点一线的生活,由于工作忙,社交活动比较贫乏,缘分似乎不太眷顾他这样的年轻人……一天,小郭在视频号刷到一则广告:“本土品牌、专注精英,某婚恋助你找到心仪的Ta”。这一次,小郭决定主动出击。
通过微信,小郭联系到了发布该广告的某婚恋公司工作人员。“高质量会员、针对性推荐、专业筛选匹配……”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介绍让小郭心动不已。第二天,小郭便与该公司签订了《交友婚恋介绍服务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3万元会员服务费,合同约定小郭享受一对一约见数量共六次。除此以外,合同对于约见对象、服务质量、单价等并无明确约定。
“冲动消费”后,小郭当晚便后悔了,想解除合同。然而,该公司表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不退还服务费。小郭这才仔细查看合同,发现确实有该条款。无奈,在“幸福官顾问”的安排下,小郭开始了约见。
经过三次约见,小郭发现该公司匹配的人选条件与介绍严重不符,存在照片失真、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完全背离了当初的承诺。双方因此起了争执,该公司也开始怠于推送人选和安排见面。因此,小郭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
小郭认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服务费应全部退还,或至少按照服务完成比例退还费用。婚恋公司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被告不应退还原告任何服务费。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已达成一致,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服务费是否应退还?若应退,则应退还多少金额?
经法院审查,案涉合同约定“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时不退还任何款项”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退还小郭服务费。而具体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告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本、已约见次数、退费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认定。
经法官释法明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合同解除,被告公司退还小郭服务费1.6万元。
说法>>>
“冲动消费”后,还未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7天无理由退款”?
《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针对部分机构诱导消费、制造焦虑,致使征婚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等导致的退费问题提出:3~7天冷静期内,实体婚介机构门店如果不开展服务,征婚者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征婚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婚介机构一般应退还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外的全部服务费用。此虽为指引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但仍体现出了对于该类合同“7天内退费问题”的处理导向。法院在处理时,也会综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婚介机构是否已提供服务、解除的原因等因素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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