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陆钧怡
本报讯 灯红酒绿的KTV包厢里,举杯畅饮的酒品却可能是披着“名牌外衣”的假冒洋酒。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高某某和宋某各自经营着一家KTV,2022年,二人结识了刘某某,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其处大量购入所谓的“品牌洋酒”。这些“品牌洋酒”实则是用灌装设备将劣质酒液灌入回收的空瓶,再配上带有品牌标识的木塞、瓶盖、瓶贴“精心包装”而成。高某某和宋某在明知所购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KTV内以正品价格进行销售。
经审计,2022年至2023年间,高某某已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20余万元,宋某已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达到“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退赔情况及高某某前科等因素,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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