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何瑞鹏 张蕾
本报讯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两笔共计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却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个人消费等,而未履行生效判决。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沈某是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沈某和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原告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被告人沈某、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付某70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已生效后,被告人沈某明知有法院判决债务需要履行的情况下,仍在收到两笔共计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个人消费等,而未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后沈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收到被告人沈某相关执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在被告人配合下,由协助执行人缴纳相关执行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列举十项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此外,还明确规定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法官在此提醒,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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