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成立仪式暨第二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与会专家围绕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前沿问题展开研讨。
构建一体化网络犯罪应对体系
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于同志的发言题目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难点与对策思考》。他认为,目前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存在案件体量庞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等特征。对此,应认识到理解涉案技术原理是准确定案的前提,并以法律规定和原理为依据合理解析案件,坚持在实质性正义观下适度扩张法律解释,将刑法的积极介入与适度介入相结合。
他还建议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网络犯罪”专章;着力在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管辖等方面进行刑事程序制度创新;强化综合治理,构建预防、打击、治理一体化的应对体系。
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需作风险分级
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以《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为题发言。他主张数据的法益为双层法益。数据安全法益是作为手段的阻挡层法益,信息内容法益是作为目的的背后层法益,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对阻挡层法益的保护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
此外,对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需按可识别性进行风险分级:不可识别信息无需保护;已识别信息重点保护;可识别信息可以根据识别目的明确性、识别能力强度、侵害后果严重性及识别概率四个维度综合判定刑事干预的必要性。
数字经济犯罪应建立双重罪过模式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作题为《数字经济犯罪代际更新与刑法因应》的发言。他认为,数字经济犯罪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呈现出犯罪对象虚拟化、场域泛化、规制主体多元化及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等四大特征。基于刑法的代际更新,数字经济犯罪可定义为与数字要素、技术或制度相关联的经济犯罪,其核心法益为数字经济秩序。
基于现实立法,对数字经济犯罪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论应对:第一,不法评价的重心应从法益侵害结果转向引起法益侵害的行为本身,实现从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的转型。第二,应运用要素分析法,建立过失与故意并重的双重罪过模式。
以调控主义刑法观治理网络犯罪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教授以《网络犯罪中调控主义刑法的确立》为题发言。他认为,目前网络犯罪治理面临两难困境,现有的两种应对观点中,积极刑法观将网络犯罪等同于暴力犯罪,忽视了电信诈骗案件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的客观事实;消极刑法观主张先行政后刑事的治理顺序,违背了生命权、财产权等概念历来诞生于刑事制裁之后的历史规律。
由于两种路径均存在缺陷,对此他提出调控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应扮演中场角色,在前置法缺位时先行介入以激活行政法与民法体系,待其完善后立即撤退。刑法先行的目的不是“以刑代管”,而是激活其他法律,调动民法和行政法共同治理网络犯罪。
以检察监督刚性实现公民权利保障
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的发言题目为《数字赋能检察法律监督刚性的法治机理与拓展面向》。他认为,检察法律监督刚性关乎监督作用的发挥及工作开展的质效,当前存在的刚性不足问题,源于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而数字技术为解决此问题提供路径,能拓宽线索来源、推进检察一体履职等。
检察机关利用数字技术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法律赋权不足、隐私侵犯风险、数据资源不足和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数字技术是方法更新,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正当程序,以检察监督刚性实现公民权利保障。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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