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相亲后“试婚”试出“拜金女” 主动提分手赠与能否索回

和晓科

本文字数:2370

资料图片

  彭先生和郑小姐通过相亲认识,后者提出先同居“试婚”一段时间。没想到试了将近一年,彭先生发现郑小姐不但是个“拜金女”,而且还有不少暧昧对象。

  希望断绝关系的彭先生想要知道,自己在这段时间的花费和赠与,能不能向郑小姐索回?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相亲认识

  提出同居“试婚”

  “我和郑小姐是相亲认识的,交往后彼此感觉都不错,本想着早点结婚,但是她说自己曾遭交往多年的男友背叛,因此有点‘恐婚’,正好她当时租的房子快要到期了,提出搬来和我同住,先同居‘试婚’一段时间。”

  前来咨询的彭先生告诉我,此后一段时间虽然他和郑小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他感到同居生活和婚姻也没多少差别,大大小小的事都要共同面对。

  这段时间里,彭先生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生活开销,而郑小姐则时不时以各种理由要求他转账和发红包。“当时正好是年底,我记得圣诞节给她发了红包,元旦她又让我发,过年的时候她说要‘压岁钱’,到2月14日我又发了‘520’给她……”

  除了日常生活的花费,无论出去吃饭、看演出还是旅游,都是由彭先生埋单。

  即便彭先生收入不菲,但是对于郑小姐过于追求物质的行为也渐生不满。“她生日的时候,我本来精心准备了一个很有意义的礼物,但她直白地表示想要某品牌的一款手提包,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要近两万元,但我还是买给她了。”

  交往半年

  发现暧昧对象

  彭先生告诉我,他和郑小姐的关系真正产生裂痕,源于他无意中发现郑小姐另外还有暧昧的对象。

  “她生日那天,收到心仪的包包非常开心。但是,我意外发现她在微信上还收到一个红包,而且对方是男的。”

  留了个心眼的彭先生没几天就得知了郑小姐的锁屏密码,并在一天深夜怀着忐忑的心情解锁了郑小姐的手机……“虽然没有她出轨的‘实锤’,但我发现确实有几个男的在追求她,她和对方也存在暧昧的关系。”彭先生告诉我,为了这事他和郑小姐大吵了一场,而对方得知被偷看了手机聊天记录也十分愤怒,表示要马上找房子搬出去。

  “经过和朋友的沟通交流,我觉得自己有可能只是她用来‘骑驴找马’的那头‘驴’!如果她没有找到更好的结婚对象,也许的确会跟我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了条件更好的追求者,我怀疑她会提出‘性格不合’等理由跟我分手。”

  经过几天时间的冷静,彭先生决心及时止损,与郑小姐断绝关系。“但是这将近一年的花费和赠与,我能找她要回来吗?”

  各种赠与

  基本无法索要

  我告诉彭先生,他和郑小姐的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是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不同。

  在同居关系中,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当事人各自名下的财产通常推定为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名下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则由该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

  在同居析产中,财产分割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度等因素进行分割。

  最后是举证责任不同。

  在同居析产中,主张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拥有权利的一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产生于同居期间,还须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对财产拥有权利的一方只需证明该财产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在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一方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发红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感情出现问题,付出的一方有可能索要这些财物,而收到的一方会主张这些财物属于无条件赠与。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于金额较大的转账或者赠与物品,有可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接受方应当返还。

  但是,对于特定日期、特定金额的赠与,比如金额为“1314”“520”等的转账或者红包,作为生日礼物的手提包,一般会认定为赠与,接受方无须返还。

  至于用于共同生活的花销,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一般来说也属于赠与,分手时也是无法索要的。

  因此,在恋爱、同居期间的赠与应当量力而行,对于生活上的花费,共同旅游的支出,应当事先约定如何分担。一旦双方分手,就可以依据约定进行追讨,不至于陷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

  律师解析

  同居关系欠缺法律保障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其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法律保障,只能说是一种共同生活的状态。

  因为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因此解除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定的程序,而是作为一般民事关系,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同样地,基于同居而发生的财产共有等情况,也无法像婚姻关系那样,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定,而是视为一般的财产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则明确: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因此,同居关系相较婚姻关系来说,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体现出更少的法律约束,相应地也会欠缺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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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相亲后“试婚”试出“拜金女” 主动提分手赠与能否索回 和晓科2025-07-23 2 2025年07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