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美容36次就免费,31次后却无法预约?

法院: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美容店所致,退款!

季张颖/沈会川/陈佳婧

本文字数:1469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沈会川  陈佳婧

  为扩大盈利,美容店使出“浑身解数”招揽客户,甚至推出“免费”赠送特色项目,消费者享受着“天降福利”,以为如美容店所承诺,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不想在实际使用了31次后,却频频遭遇预约难。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美容中心恶意阻止退款条件成就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请。

  美容店声称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

  2024年4月20日,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全年打造计划”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抢购金,纤某美容中心提供36次美容服务,李某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予退款。

  此后,李某按约支付给纤某美容中心1.18万元,并陆续在纤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截至2025年2月17日已累计31次。然而,在此之后,李某却无法再继续预约后续服务,故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退款,仅同意将1.18万元款项转至原告的会员卡中。李某对此表示不满,2025年5月,将纤某美容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纤某美容中心辩称:原告在一年期限内仅实际使用了31次服务,未达合同约定的36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仅同意退还剩余5次的费用。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赠送过原告一次其他服务,如果解约原告应按市价支付费用,在退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所剩无几。至于原告所称无法预约一事并不是事实,原告预约困难是由于门店客流量大、房间有限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为之。

  无证据表明被告积极处理预约问题,法院:全额退还抢购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服务是被告宣传的免费服务,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原告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况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已经接受了36次服务中的31次,没理由在即将满足退款条件之时故意不履行。另外,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确实多次向被告反映预约困难等情况。然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积极予以处理预约问题,或督促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

  因此,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原告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致。因被告原因导致退款条件不能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抢购金1.18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解除的条件屡见不鲜,然而部分主体却为了私利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阻止条件成就。为维护交易诚信与公平原则,法律有必要对此种恶意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加以规制。

  一、故意阻碍条件实现,法律将视同条件已达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在原告多次反映预约困难后,仍未积极帮助原告解决问题,导致原告无法预约。被告的行为构成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损害原告的合理预期,此种情形下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商家须诚信经营,实现口碑与效益双向提升

  商家提升服务、避免纠纷的关键在于坚守诚信经营。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另一方面,须以诚信为本,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一致,审慎使用格式条款,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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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美容36次就免费,31次后却无法预约? 季张颖/沈会川/陈佳婧2025-07-29 2 2025年07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