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钱雨婷
当感情走到尽头,有人用金钱衡量付出,有人以补偿寻求慰藉。但感情不是交易,法律更非情感的天平。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案件,通过厘清法律效力与界限,引导公众正确处理情感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回顾>>>
王某与李某曾是情侣关系,分手时,王某向李某出具电子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某承诺一周内补偿李某10万元,该10万元由王某欠李某的8万元借款和2万元分手补偿费组成。王某随后归还了8万元借款,但拒绝支付2万元分手补偿费。李某于是诉至嘉定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该笔款项。
王某辩称,分手时,因李某以各种方式向其施压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王某为尽快摆脱纠缠才签订借据,但其中2万元分手补偿费并非真实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借据的形成背景和内容来看,该借据形成于双方分手过程中,虽然以借据的形式签订,但关于其中2万元款项,实际并没有发生借贷事实,也没有涉及双方间其他财产分割或结算,可见该款仅仅是基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债务。
而作为受给付一方的李某,为取得上述款项无需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对这部分款项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是王某对李某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王某在尚未实际交付该款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同意向李某给付上述款项,即表明撤销该赠与行为,因此对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借据支付2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双方之间仅仅基于结束恋爱关系所形成的情感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并无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约束效力,基于此,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上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分手费”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基于情感因素承诺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通常被称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此处讨论的“分手费”特指单纯基于情感考量而作出的单方补偿承诺,不包括真实的借贷关系或其他财产分割安排。司法实践中,此类补偿承诺虽常以借据或协议等形式呈现,但若经审查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及事实,也不涉及其他财产权利义务的处理,则可能认定为构成赠与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承诺方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受赠方无权主张强制履行。本案中,双方虽以借据形式约定“分手补偿费”,但因缺乏真实借贷关系,承诺方未实际支付时,可视为未完成的赠与,在承诺方明确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后,其撤销行为依法有效。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感补偿约定,本质上属于自然债务范畴。这类债务源于当事人的情感安抚或道德承诺,而非基于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若一方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上不得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受领方可依法保有,法律对此不予干预。但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因缺乏法定债权基础,其请求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分手补偿费”虽以借据为载体,但究其实质是情感债务的体现,属自然债务范畴。因此,在承诺方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请求支付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 情感纠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在恋爱关系中,涉及资金往来时,应明晰界定其性质(如借款、赠与等),并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用途,同时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和相关沟通证据。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确保凭证齐全,避免模糊表述,以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同时,理性对待情感补偿承诺法律尊重情感自治空间,但不介入纯粹的情感价值判断,也不会为情感补偿提供强制保障。情感关系终止时,双方宜就财产事宜进行理性协商,避免将经济补偿与情感价值混为一谈。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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