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WAIC2025人工智能法治论坛主题演讲综述

以法律制度创新引领人工智能治理

朱非

本文字数:1532

  7月26日,以“人工智能伦理与法治”为主题的2025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举办。论坛由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主办。

  以“可信”为基础构建AI治理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西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建军教授的演讲题目为《可信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他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发展中存在技术不完全可信、潜在侵权风险、价值取向与宣示不一等侵蚀其可信性等因素,以“可信”为基础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法律制度尤为必要。信任是社会合作的基础,而法律可以发挥强制性与引领性,为人工智能获得社会信任提供保障。

  同时,他还表示,可信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构建提出了具体要求,应遵循“以人为本,捍卫人的基本权利”“人类主导”以及“技术中立”三大外在准则和“透明”“安全”“公平”“隐私保护”与“可问责”五大内在准则,建立完善人工智能设计、评估、测试、监督等制度。

  中国式创新法治本质是“适应型法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作题为《演化中的人工智能与适应型法治:中国路径的制度回应》的发言。他表示,中国式创新法治是当下中国各科技创新中心初步成功的重要经验,其本质是“适应型法治”,通过动态反馈、行为激励、地方先行、软法协同、司法创新等制度装置实现。

  实践中,地方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包括侵权制度的变通创新、知识产权结构性缓和、劳动合同法的实质性规制缓和、金融制度的地方创新等。地方制度创新基于“资源投入→行为激励→风险治理→可信承诺”的层叠演进,降低了交易成本。我国科技创新法治道路融合自我演化、顶层设计和社会实验三种模式,值得法学界深入研究。

  韩国《人工智能框架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韩国科学技术所金秉弼教授以《韩国人工智能框架法案的批判性概述》为题发言。他认为,韩国《人工智能框架法》核心规制措施分为三方面:一是对高影响人工智能系统实施安全性、可靠性和人工监督要求;二是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使用告知和内容标识;三是基于算力使用门槛设置风险管控机制。

  但是,该法将科技信息通信部作为横向监管机构,缺乏在就业、教育、金融等特定领域的执法经验;法案仅规制人工智能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存在责任主体认定模糊等问题;对安全影响型和权利影响型人工智能采用统一监管标准,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应对人工智能风险应采取目标导向的法治进路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崔聪聪教授的发言题目为《AI安全治理的法治路径》。他提出,人工智能风险本质上源于其智能程度的有限性,应采取目标导向而非规则导向的法治进路:一是建立内生安全机制,通过运营者的法务合规评估和业务设计实现人工智能安全;二是构建责任与风险分配机制,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基于可预见性、可控性和最低成本规则进行风险分配。人工智能安全立法的可行性取决于产业成熟度和问题暴露程度,目前宜采取出台人大决定、修法、制定部门规章等路径推进人工智能安全立法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出台综合性的人工智能安全法。

  将人工智能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破除人工智能治理赤字

  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钱贤良以《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路径观察》为题发言。他认为,将人工智能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是破除人工智能治理赤字的应有之义。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初步形成,以“有益、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持续加强规范供给推进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他还提出,国际社会携手应对人工智能风险挑战,应通过落实《全球数字契约》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念,鼓励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开源生态,弥合人工智能鸿沟、破解技术垄断与AI霸权主义,遵循国际法基本准则实现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共同愿景。(朱非  整理)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以法律制度创新引领人工智能治理 朱非2025-07-30 2 2025年07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