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张意楠 陈诗若
商家通过恶意改价,让商品达到平台优惠活动门槛,被平台以“不当套取资源”为由罚扣套取的补贴9万余元。平台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商家可否要求平台赔偿损失?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便利店是外卖平台的商家。2023年10月,外卖平台开启“全场满99-40”的优惠活动,该便利店通过将原标价60.99元的“特仑苏牛奶(250m l,12盒1箱)”改价为115.99元,同时在店内设置商家优惠活动“牛奶品类商品立减55元”,使消费者在平台购买该商品并叠加优惠券后仅需实付20.99元。
消费者下单后,便利店在平台后台向消费者发送“今天特仑苏旧日期都卖完了”等消息,将实际配送货物换成“金典牛奶”。10月24日至30日,该便利店共计售卖该商品2000余单,收入14万余元,其中每单赚取平台优惠补贴40元,合计赚取95807元。
10月30日,外卖平台依据《商户服务协议》《商户违规经营及作弊行为管理规范》,以“不当套取资源”为由向某便利店开具罚款95807元,该罚款金额系某便利店套取的平台优惠补贴金额。
2024年4月,该便利店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划扣的账户资金并赔偿相应损失。便利店认为,其在平台的优惠活动规则下接单、发货,且每笔发货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不当套取资源的行为。被告冻结其账户并罚款,导致其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应当赔偿其停业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被告外卖平台则表示,在优惠活动期间,原告将大量案涉商品通过恶意改价的方式满足活动优惠券的门槛,并与消费者沟通更换为其他商品,利用平台活动补贴不当套取资源。根据平台规则,被告有权直接对商家开具罚单,划扣其恶意套取的优惠补贴金额。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自愿选择并入驻被告提供的平台,接受并签订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订立的《商户服务协议》《商户违规经营及作弊行为管理规范》对“诚信义务”以及“不当套取资源”的违规惩罚措施有明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入驻商家,对是否参与商品活动以及设置商品价格有自主选择权,一旦选择参与活动,便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及管理规范。
对于原告抬高价格套取平台补贴、上架售卖商品与实际发货商品不符的不诚信交易行为,被告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被罚扣的账户资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本案现已生效。【法官说法】
平台推出的优惠券和促销活动本是吸引消费者、帮助商家提升销量的手段,却被一些“有心”的商家利用,通过虚标价格等方式套取平台补贴,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平台对违反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的商家行为作出惩罚性违约条款约定,有利于引导商家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平台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本案承办法官李斌表示。
同时,商家选择入驻平台即与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默示或明示地承诺遵守平台的规则,接受平台的各项管理,不仅要按照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真实交易,如发生违规行为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此外,抬高价格、货不对板的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基础,商家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本案中,商家通过改价达到优惠活动门槛、‘挂羊头卖狗肉’等方式套取平台补贴,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平台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商家返还全部套取资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发布的《“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中明确要求平台防范“国补商品骗补套补”,强化对虚构交易的监控。商家套取补贴的行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处罚;若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手段符合犯罪构成,可能触犯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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