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徐进峰/祝萍

本文字数:1056

  □  徐进峰  祝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然而,近年来,“董监高”违背忠实和勤勉义务引发的案件增多,暴露出部分企业在权力制衡、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

  纠正认知偏差  加强防范意识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公司“董监高”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豁免公司“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具有严格的条件,不能经由公司章程对某一“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进行概括性豁免。但部分“董监高”误将公司章程未设置竞业禁止条款视为义务豁免,忽视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法定性规定,误以为“章程自治”可完全排除法定责任。

  公司“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经营同类业务公司,为同业公司谋取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给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发生上述情形时,企业往往未能及时发现,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对“董监高”违规获利、公司实际损失等事实难以举证,损失发生后维权实效难以保障,公司应加强该类情形的防范,出现苗头及时提醒杜绝。

  “董监高”应严守履职红线

  公司“董监高”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即使公司章程未明确竞业禁止条款,仍需承担法定诚信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发现公司“董监高”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有权依法行使归入权和要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筑牢内控“防火墙”

  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具有严格的豁免条件。“董监高”经营其他同类业务公司或者为其他公司谋取本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对于公司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经公司权力机构授权同意。这种授权应当是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

  若“董监高”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业务属于公司同意的情形,公司应作出决议或约定,明确允许的范围,以防止产生争议。

  公司应完善内部审计与合规审查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启动归入权行使程序或损害赔偿诉讼。

  建立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高管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人员,公司股东或者高管之间发生分歧,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一味回避或者干脆置之不理,另起炉灶经营同类业务,引发新的争议。若公司内部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应通过股权转让、公司解散、辞任公司高管等途径退出担任高管的公司后再从事相关行为,以避免争议。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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