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发现“免费午餐”转售牟利被抓 详述案情疑点获“相对不起诉”

谢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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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外卖平台在激烈竞争之下,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希望招揽新用户、留住老用户。

  我的当事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从这样的促销活动中发现了漏洞和“商机”。为了一点小利,差点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平台促销

  学生发现“商机”

  在看守所见到小强的时候,他显得慌慌张张。对一个还在上大学的学生来说,一下子从校园到了看守所,自然一时半会无法适应。

  “我非常后悔,我不应该贪那点小利……”见到我,小强一个劲地表达懊恼之情。通过他的详细介绍,我大致了解了他涉嫌犯罪的情况。

  小强和很多大学生一样,平时经常会点外卖。有一天,他发现有平台推出了“首单免费”的促销,即只要新注册这个App的会员,线上交易的第一单在一定额度内不需要付钱。

  小强尝试了“首单免费”后,赶紧推荐室友一起“薅羊毛”。

  大家高高兴兴地尝了一次鲜之后,只有小强开始琢磨这个App的“免费机制”。

  经过多次尝试,他发现必须同时满足未使用过该App的“新手机”和未注册过该App的“新号码”,才符合“首单免费”的条件。

  随后,小强在网上搜索了一番,发现有人可以提供“帮助”。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花钱买了一套虚假的“新手机+新号码”和对应信息,下单时的确可以“免费”。

  又惊又喜的小强感到自己似乎打开了一道“致富”的大门,就此一发不可收拾。

  一开始,他只是自己下单,每天享受“免费午餐”。不久之后,他开始在同学中做起了生意,将“免费”下单获得的外卖低价转卖给同学。

  直到平台报案,小强被抓获,他一共从App平台下单400多次,涉及费用共8000余元。

  类似案情

  想起陈年旧案

  听完小强的哭诉,我觉得他还真有“商业头脑”,硬是把“首单免费”搞成了“每单免费”,只可惜他的“聪明才智”没用在正确的地方。

  同时,我隐约觉得这个案件定诈骗罪好像有点问题,因为我一下就联想到将近20年前曾引发关注和讨论的“许霆案”。

  2006年4月,在广州工作的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仅100多元的银行卡取款,意外发现ATM出现了罕见的故障,能够超出账户余款取款且不扣款。于是,许霆在该ATM机取款170次共174000元,而其账户实际被扣款仅174元。

  对于这起案件,当时争议最大的就是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

  “无罪”的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因为ATM机器出了故障,“罪”不在许霆。但更多人认为许霆是有罪的,因为第一次ATM机吐错钱,可以认为许霆无罪,但后续许霆接二连三,甚至呼朋唤友过来帮忙“取钱”就构成犯罪了。

  至于定什么罪,存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之争。持“盗窃罪”观点的人,秉持的是“机器不能被骗”。由于ATM机出了故障,许霆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钱款,并非诈骗。

  最终,法院采纳了“盗窃罪”的观点,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判决引发巨大争议之后,法院经过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退赃退赔

  办理取保候审

  由于小强的案子案情并不复杂,很快就移送到了检察机关。

  案子到了检察院后,我觉得案件有些争议,因此写了一份《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主要从“无罪”方面做了阐述:“本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平台存在漏洞,是否需要追究小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值得商榷。即使构成犯罪,也完全不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同时,基于先搁置罪与非罪的争议,从实际效果出发,我联系了运营该App平台的公司进行协商,基于小强的家人愿意替他退赔退赃,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谅解。费了很大力气,我终于替小强拿到了公司的书面谅解。

  与此同时,我让小强的父亲联系学校辅导员,看看学校能否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和求情信。基于小强在学校表现一直良好,学校也出具了相关的材料。

  一个月后,我向检察院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基于有了报案公司的《谅解书》,经过听证程序,小强终于获得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

  详述疑点

  获“相对不起诉”

  由于在和检察官沟通时,对方一直坚持有罪的观点,我只能反复检视案情,试图找到突破口。

  这个案件中,小强的行为确实有社会危害性,并造成了平台的损失。这种行为如果不受处罚,可能引起社会上其他人员的效仿。但问题的关键是,平台对“首单”的认定存在一定漏洞。小强通过网络购买的“新手机+新号码”和对应信息是否真实,实际上公安机关并未查清。同时,网上贩卖这些号码的商铺也没有被抓。

  如果这些号码是真的,小强是否构成犯罪呢?因为平台的本意就是让新的手机号码去注册,那么,假如这些号码是真实的,平台的目的实际上也达到了,至于这些号码是否由本人使用,又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看,机器是不能被骗的,这个案件认定为诈骗罪是否有问题呢?当然,本案如果定盗窃罪,在量刑上不见得更轻。但是,既然定了诈骗罪,就要搞清楚骗了谁、诈骗金额是多少?平台上显示所涉订单的金额总计8000多元,但平台真正付给商家的是多少?显然并不是8000多元。同时,小强获利的金额,即从同学处拿到的“饭钱”只有1000多元。也就是说,诈骗金额存在平台付给商家、小强的获利以及平台显示的三个不同金额,究竟应该以哪个为准,需要更深入地分析。

  我在给检察院的《不起诉律师意见书》里,先表明了认罪认罚的态度,然后洋洋洒洒写了十几页的法律分析。我还让团队律师检索了类似“薅”平台“羊毛”的案件,发现并不是都定了诈骗罪。有的定了盗窃罪,有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有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的情况。

  不久之后,检察机关又组织了一场听证会。基于我们的辩护意见,以及小强获得了平台的书面谅解,又是在校大学生,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做出有罪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相信经过此事,小强也已经得到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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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发现“免费午餐”转售牟利被抓 详述案情疑点获“相对不起诉” 谢向英2025-08-18 2 2025年08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