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地域管辖

本文字数: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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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许  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孙  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郭  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随着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业态激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有力开展,刑事诉讼地域管辖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平衡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如何在避免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同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实践中管辖冲突、管辖推诿等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是当前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面临的核心关切。

  网络犯罪

  对地域管辖规则的冲击

  许丹:面对近年来网络犯罪和新型犯罪多发频发的情况,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已不能满足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易出现管辖推诿以及被害人报案立不了案等情况。

  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不断扩大网络犯罪地的外延,在解决管辖推诿的同时也产生了多头管辖的新问题,从“谁都不管”到“谁都能管”。

  从理论上分析,网络没有地域性,应对网络犯罪的手段也不应受到地域限制,如此才能有效打击跨省乃至跨境的团伙犯罪,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趋利性执法情况。

  在目前互联网犯罪多发的形势下,我个人对于管辖权扩张持支持态度。同时,建议采用法定为主、指定为辅的管辖原则,设立技术性手段,强化上级院审批案件管辖的权力,一方面保护各地管辖积极性,另一方面遏制趋利性执法。

  管辖冲突的处理原则

  李小文:面对实际案件中碰到的管辖冲突或管辖竞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基本相同。但《网络犯罪意见》第三条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

  这三个法条总体的精神和原则相同,即由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管辖,但也有差异。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确立了最初受理地优先,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而网络犯罪意见中,最初受理地和主要犯罪地没有先后顺序,在有争议的时候按照“两个有利于”的原则解决争议。

  许丹: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于什么是“主要犯罪地”以及什么是“更为适宜”,或者反过来对于什么地点“不适宜”管辖,缺乏实质性判断标准。尤其是在涉网络、涉企、跨省犯罪案件中经常碰到管辖问题。网络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地一般为团伙核心人员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损失地,如果能明确主要犯罪地,则可以防止人为创造管辖连接点。此外,适宜成为主要犯罪地的情况很多,我个人认为,可以采用反向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定不适宜成为主要犯罪地的情形。

  涉企案件地域管辖

  如何规范

  李小文:规范涉企案件地域管辖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重要抓手。一些具体问题也有待厘清,比如,网络销假案件中的权利人所在地是否是犯罪地?网购者收货地是否是犯罪地?

  孙远:第一,销假案件的权利人所在地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地,我甚至认为权利人所在地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也不能通过指定管辖获得管辖权。受害人在其所在地关系盘根错节,不能保障司法中立性,不适宜管辖。第二,对于网购者收货地,从字面上理解确实是犯罪地之一,但若为了趋利,执法人员人为制造这样的连接点获得案件管辖,就属于权力滥用,即基于违法目的采用合法的形式行使权力。对于这种行为,先要制定详细的法律依据明确不适宜管辖的情形,再由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开展立案监督纠正这种情形。

  郭  烁:在当前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的背景下,通过条文穷尽一切连接点几乎不可能。因此判断有无管辖权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回归刑事诉讼法设立管辖的初衷——是否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

  第一,管辖权是一项权利,需要程序化地建立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即激活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对管辖问题的救济。第二,如果就犯罪地的内涵进行立法,应当遵循一般加特殊的原则,通过一般原则将模糊不清的管辖权规则实质化确定,再赋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对特殊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

  我认为,最终还是要把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权利化改造,即程序性改造,由司法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控制,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最终方向。而对于“远洋捕捞”或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监督,我认为只有制定切实有效的规范,并真正内化于心,才能彰显检察监督刚性和法治意义。

  许丹:从检察官的角度,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刑事诉讼法中“更为适宜”管辖的范围和对应的“不适宜”管辖的范围,以及判断是否属于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一些具体认定标准等。有明确的解释之后,检察机关可以更高效地与公安机关沟通,也可以更有力地开展监督。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李小文;发言整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张力捷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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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地域管辖 2025-08-18 2 2025年08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