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执意让女儿学钢琴,还要求马先生在抚养费之外承担学琴费用。在分担两年多之后,他拒绝继续承担。
马先生和前妻的矛盾看似体现在抚养费数额上,实际却是对于女儿的教育和培养理念存在根本分歧……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费用之争实为理念冲突
“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已经三年多了,当时约定的抚养费是每月2000元,应该说数额并不低。而且,女儿从幼儿园大班开始学钢琴,相关费用我也承担了一半。但因为我不赞同让女儿继续学琴,前妻却非要我分担费用,还说我如今的月收入已经翻了一倍,如果我不承担,她就去起诉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4000元……”
马先生找到我咨询时,不断被手机上的来电打断,显然他的工作非常繁忙。他告诉我,离婚时他的月收入大约1.5万元,现在有3万多元。前妻谭女士大致知道他的收入情况,“这也是她一直催着我要钱的原因。”
而从马先生的讲述来看,我感到他和前妻的矛盾看似体现在抚养费数额上,实际却是对于女儿的教育和培养理念存在根本分歧。
“我觉得女儿健康快乐就好了,希望她在运动方面发展兴趣。但她妈妈就是要给她补习英语、学弹钢琴……也不管她自己有没有兴趣。我不是不愿意分担女儿学琴的费用,而是根本就不支持她妈妈让她继续学琴!”
培养女儿学琴花销巨大
马先生告诉我,最初他就不太支持前妻让女儿学钢琴,但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承担了包括买琴等相关费用的一半。“我记得光买一台进口钢琴就花了5万多元,更别说报班和老师一对一上课的费用了。问题是,女儿学琴已经两年多了,我从女儿那里得到的反馈是她对于弹琴没有很大兴趣,是妈妈硬要她学的。而我跟女儿的钢琴老师也私下交流过,老师很坦率地表示她的天赋一般,加上自己不是非常愿意学琴,因此进入了瓶颈期,虽然课都按时在上,但进步非常缓慢。”
马先生表示,他跟前妻商量,希望不要再逼孩子学琴了。而前妻则拿出别人的例子,认为不能碰到一点困难就退缩,即使是钢琴大师在学琴阶段也会遭遇瓶颈,必须咬牙坚持,否则就前功尽弃了。
“既然我们无法达成一致,你非得花费那么多钱让孩子学她并不热爱的钢琴,那么这些费用你就自己承担吧!”随后,马先生就拒绝再承担学琴的费用。
达成协议避免对簿公堂
在得到马先生的同意后,我直接联系了谭女士了解情况,她也向我倒了一堆苦水,归根结底就是培养孩子花钱如流水。在耐心听了她的说法,并肯定了她抚养孩子的辛苦之后,我向她解释,法律层面对于抚养费涵盖的内容以及费用的限度都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抚养费包含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其中教育费主要是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校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在校餐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而在校外的补习和兴趣班,包括各种运动、艺术、科学等课程的费用,不属于抚养费涵盖的范围。
其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也就是说,如果是负担一个子女,抚养费的限额是负担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限额是负担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负担人属于高收入人群,其月收入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工资,那么其负担的抚养费占月收入的比例可能反而偏低。
从法律的规定和马先生的情况来看,原本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算低了,而且马先生在原本约定的抚养费之外,仍然负担了女儿学琴的一半费用,只是对于让女儿继续学琴,马先生有不同意见。“作为父亲,马先生对于女儿的教育和培养也应当有发言权。但由于女儿实际由你抚养,你有事实上的决定权,在学琴这件事上,既然你决定要继续,那么也应承担这一决定的后果,包括考虑相关的经济负担。马先生基于反对的态度,不愿意继续分担费用也情有可原。”
了解了谭女士的态度后,我也私下告诉马先生,由于他的收入相较离婚确定抚养费时有了大幅增长,因此如果谭女士去起诉,法院有可能依据“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判决增加抚养费。而且,父母为了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对孩子来说也不是好事。因此,我建议马先生稍作让步,一方面每月增加一定的抚养费,另一方面明确女儿包括学琴在内的其他课外培训,由于马先生没有决定权,也就没有义务再分担,希望谭女士根据经济情况审慎决定。
听了我的分析和建议,马先生最终和前妻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商定每月固定增加一定的抚养费,此外不再分担其他课外教育的费用,避免了为人父母却要对簿公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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