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由法院判决离婚,一般都会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应的抚养费。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孩子的成长,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适应需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代表孩子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该解释的第四十九条则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近期,各地开始推行“要素式起诉状”,对于与抚养费相关的案件,有“主张抚养费的理由”一栏。
此处应结合诉讼请求,写明主张抚养费的具体原因。
如果是主张增加抚养费,应勾选“子女的实际需要”,并填写具体原因和诉求,如存在患病、教育等必要性支出需求,抚养成本增加等。
如果是主张给付(补付)抚养费,应勾选“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并填写被告拖欠抚养费的具体情况。
如果存在其他理由,比如直接抚养一方丧失抚养能力等,可勾选“其他理由”并填写具体情况。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