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婚后让自己的妹夫带着丈夫一同创业开办餐厅,没想到餐厅生意越来越好,夫妻感情却因为两地分居亮起了“红灯”。
面临离婚时,丈夫矢口否认餐厅是合伙开办的,声称自己只是替人打工……
再婚夫妻再次面临离婚
有过一次失败婚姻并且带着儿子的徐晓敏,在工作中结识了离异后单身的周睦平,两人很快擦出了爱的火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徐晓敏的妹夫准备在上海创业做餐饮生意,徐晓敏就让他带着自己的丈夫一起做。妹夫和他找来的朋友主要负责解决资金问题,而周睦平则负责寻找店面和采购渠道。
不久之后,两家餐厅相继开业,生意也越来越好。
但此时,徐晓敏和丈夫却因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亮起了红灯。很快,徐晓敏确认周睦平已经有了外遇,经过一段时间痛苦地思考和挣扎之后,她向周睦平提出离婚。
周睦平同意离婚,但拒绝了徐晓敏要求分割其在两家餐饮店的股权的要求。
无奈之下,徐晓敏只得委托我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且争取她应得的利益。
对方坚称餐厅属于别人
庭审时,对合伙经营餐饮店这一事实,周睦平和律师都矢口否认。
我们提供了当初周睦平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签字的协议,协议中明确周睦平以劳务出资、用盈利充抵股本金。但周睦平在法庭上表示,当初只是签了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我们申请一同投资餐饮店的徐晓敏的妹夫出庭作证,但周睦平的律师提出基于和徐晓敏的亲属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
在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这两家餐厅明明都在正常运营,周睦平每个月也在参与分红,他却想凭着睁眼说瞎话的本事,将这一夫妻共同财产掩盖过去。
庭审后,我方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申请法院取证和当事人自己的努力,在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更有力的证据。包括周睦平名下有百万元资金进出的银行账户,事实上这是两家门店通过他进行装修和采购的投资款。还有周睦平在参加几个合伙人分红会议上的发言录音,以及另一个投资合伙人的证言。
面对这些证据,周睦平再次改口,承认有合伙开店的事实,但否认店面存在盈利和分红,说自己只是个打工的。
周睦平的律师更是理直气壮地表示,因为这些门店的营业执照都登记在他人名下,没有成立合伙企业的形式,所以不存在可以分割的股权等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投资份额
对于周睦平的律师的这一说法,我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有多种形式,所以法律在列举时用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概况式的描述。事实上,只要符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入劳务或智力,获得的将来收益权都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作为原告,我们已经充分举证证明了这种未向行政机关登记的个人合伙的存在,只要财产是真实的,就不存在无法分割的理由。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直接将两份合伙协议中载明的周睦平的合伙份额进行了分割,让徐晓敏也成为了这两家餐饮店的合伙人。
一审判决后,周睦平不服提出了上诉。
周睦平的律师坚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的这两家餐厅内公示的营业执照均登记在他人名下,所以法院分割的是他人的财产。
我则向法院解释了餐饮业对营业场地和经营资格都存在准入要求,因此存在借用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一审判决并未分割他人名下的任何财产,处理的是与他人无关的合伙份额。
为了审慎起见,二审法官再次亲赴餐厅进行实地调查,特别对营业执照登记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相关调查再次证实,这两家餐厅确实是借用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情况与合伙协议记载一致。
最终,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因为合伙时周睦平是通过劳务出资,所以在婚姻存续的这几年里,周睦平一直收入微薄,仅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徐晓敏也一直未能获得什么经济上的回报。而在持续了两年的离婚诉讼之后,徐晓敏终于获得了应该属于她的这份收益权,也或多或少得到一些安慰。
婚内投资涉及诸多问题
这起离婚诉讼的案情看似并不复杂,但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对股份性质的认定。
合作协议中约定周睦平分别拥有两家餐厅40%和30%的股份,因为餐厅是在婚后开设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可以分割。
由于名为“合作协议”的合伙协议约定较为简略,对于合伙人本身没有特别要求,且女方不希望参与餐厅的后续经营,判决双方份额各半,对餐厅的实际经营基本没有影响,其他合伙人也未提出反对。
然而,有些夫妻离婚后矛盾依旧,经判决分得合伙份额的一方可能要求参与经营,对此,要么在最初订立合伙协议时事先考虑到相关风险,设定条款加以明确。要么由其他合伙人受让份额,要么在离婚诉讼中由实际经营一方争取完整份额,当然代价通常是以其他资产或条件做交换。
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经营、投资收益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因此,男方之前从餐饮店取得的收益也应分割。
本案中,由于女方妹夫与男方一同创业,女方还是比较容易地取得了经营账目,然而经查看,账目混乱不堪,根本无法甄别男方之前的经营收入情况,法院最终只能对合伙份额本身进行分割。
第三个法律问题是企业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风险。
在一方主导控制的企业中,如果另一方不参与实际经营,通常很难掌握企业的确切财务状况尤其是资金流向,到了离婚诉讼时,控制企业的一方很可能已经利用其控制优势事先转移了资产,能否发现并最终让法院确认这种“转移”就是个难题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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