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杨博闻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菊英 浦东新区教育局德育处处长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刘裕丰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已在法律层面建立起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然而,从“纸面”走向“行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分级干预的评估和标准
杨博闻:“评估”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首要环节。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是依据未成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所进行的划分,实务和理论界通常称之为“三分法”。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的划分,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传统惩戒思维,对罪错行为采取“轻行为轻干预、重行为重处罚”的处置模式,难以消除未成年人再犯的潜在风险。为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需要综合行为危害性、再犯风险及矫治需求等方面要素对“三分法”进一步精细划分。
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牵涉到心理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有必要引入专业力量,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家庭环境分析等,量化行为危害性、再犯风险及矫治需求,并通过采用标准化量表等评估工具,建立一套科学化、动态化的评估机制,以提升分级干预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当然,对罪错未成年人还应持续定期评估矫治效果,并通过动态调整实现“一人一策”,以增强干预措施的时效性。
分级干预的处置措施
陈苹: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处置措施包括刑罚、行政处罚等制裁类措施,以及责令严加管教、训导、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专门教育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等矫治类措施。由于牵涉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专门学校等不同职能部门,需要有关单位的分工配合。
陈菊英:我国的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虽然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程序规定,但是执行层面确实存在困难。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角度来看,矫治教育措施确实存在强制性、约束性不强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已经达到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程度的,却难以约束其到校。家长不愿意子女接受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离校后不再返回等情况时有发生。
一方面是社会上存在青少年群体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导致恶性的事件;
另一方面则是设立了专门学校却存在生源不足的问题。我认为,解决“送”的问题是关键,而破除信息的壁垒,及时掌握和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推动职能单位的协同是可行的路径。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公检法以及专门学校互相之间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衔接的认识,熟悉有关工作的协同机制。从高位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建立起跨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日常的定期会议、沟通或者其他形式将法律规定固定为常态的工作。
分级干预的支持体系
苑宁宁: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涉及资源和机制两个层面。当前,人、财、物方面等资源供给和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来说:
一是缺少对普通学校参与干预的支持。处理如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原则上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解决。但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资源配置上,普通学校的供给尚无法满足需求。
二是干预措施的落地存在支持不足。公安机关依法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可以适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保护处分。但是这些措施的适用,既需要公安机关具有专业的少年警务,也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同。比如,决定责令未成年人接受社会公益服务,如何确定服务部门、服务时长以及推动监督机制的运行,都需要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是专业课程供给也有待提升。当前,专门学校如何设置特色课程体系面临突出问题。此外,对专门学校的教育督导显然不能按照普通学校的标准进行,需要有独立的标准。
四是机制层面的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综合治理,但犯罪预防工作目前没有牵头部门,难以形成系统性、可持续的机制。最佳的犯罪预防方式是“保护”,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保护本质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前端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治理等工作做得越好,越能降低犯罪几率。这些都需要社会支持体系的运作才能解决。
刘裕丰:在支持体系建设方面,公安机关目前推动了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是推动“三所联动”机制,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结对共建推动资源整合,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矛盾纠纷风险管控,积极协调能够提供公益慈善、心理咨询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跟进关爱帮扶未成年人。二是深化社区少年服务队机制。目前,我们组建了69支社区少年服务队,通过排摸结对各类问题青少年,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辅导、协助送医治疗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通过警社家校四方联调机制,整合教师资源、志愿者、心理咨询师、青少年社工等为服务队提供专业支持。
(主持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苹;发言整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杨博闻王晓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樊华中)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