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条件
(一)个人领养
1.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固定住所,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优先。
2.固定住所应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以外,能为警犬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充足的活动空间,保证警犬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条件,患病及时救治。
3.需经家庭成员支持,并了解与退役警犬共同生活的责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警犬,精心饲养护理。
4.应保护退役警犬合法权益,尊重退役警犬生活习性和职业荣誉,给予人文关怀,不打骂、体罚、侮辱、虐待警犬。
5.退役警犬应作为伴侣犬使用,不得让其从事工作或者参与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
6.喂养地址需要变更的,必须提前告知部队新的地址,由部队进行验收核准;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领养的,须告知部队,重新组织领养,不得擅自转增、出售或者弃养。
7.自愿接受部队专业人员指导和培训,接受部队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警犬死亡后,5日内告知部队死亡时间、原因及安葬情况。
(二)组织机构领养
1.具有合法机构证明,经济状况稳定,有固定场所和设施,由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优先。
2.应经过单位批准并安排专人负责养护退役警犬。
3.除上述个人领养条件中适用于组织机构的部分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养犬规定,及时办理养犬等级手续,因退役警犬伤人或造成其他损失,相关责任由领养机构承担。
二、数量限制
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条退役警犬。
三、禁止领养情况
有贩卖、虐待、遗弃动物史的个人,不得领养退役警犬。
四、退役警犬基本信息(见上图)
五、联系方式
有领养意愿的个人或者组织机构,可致电021-81135204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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