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只因二胎儿子跟母姓,男子诉请离婚

法院: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不予支持

胡蝶飞

本文字数:1285

  □  记者  胡蝶飞

  一对夫妻结婚近20年,有两个孩子,大女儿随父姓,小儿子出生后登记为随母姓。可因公公去世前留下遗愿:希望将孙子改为父姓。在被妻子拒绝后,丈夫起诉至法院要离婚……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驳回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离婚“导火索”:二胎儿子跟谁姓?

  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随父姓。2019年,双方又生育一子,随母姓。

  家庭有了新成员,本该是件喜事,没想到为了儿子的姓氏问题,却点燃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多年的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夫妻两人对簿公堂闹起离婚。

  李先生认为,孩子随父姓具有社会普遍性,况且他的父亲生前留有遗愿,表示孙子没有随父姓是遗憾,希望能给孙子改姓,以延续家族的传承。可李先生在与妻子多次沟通后,妻子都坚决反对,甚至携子离家出走过数月,双方近几年来为此事争吵不休。如果张女士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关系好转,就必须配合李先生变更儿子的姓氏。

  张女士则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先后育有一女一子,无论是从双方感情基础出发,或是从孩子的抚育考虑,均应共同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生儿子时已40岁,作为高龄产妇,怀孕生产十分不易,再加上怀孕时丈夫就曾承诺孩子出生后随母姓,儿子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姓名也为母姓,丈夫不应当出尔反尔,甚至通过提起离婚诉讼逼迫自己作出妥协,加之张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因此不同意儿子更改姓氏。

  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离婚案件中,除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不应准予离婚。

  李先生与张女士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近二十年的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至于儿子的姓氏问题,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李先生仍旧与张女士和两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们也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照顾,更需要父母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因儿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一事长期发生矛盾,甚至为此提出离婚,导致家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双方都应反思。

  鉴于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而李先生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李先生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多深入沟通、交流,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起诉离婚的矛盾根源是儿子的姓氏问题。

  按照传统观念,大多数家庭一般让孩子随父姓,此现象的根源为传统嫁娶和传承观念。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孩子随父姓或随母姓应为一个开放命题,孩子的父母应当充分协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孩子姓氏的问题,最终决定权或许并不在孩子的父母手中,孩子成年后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姓氏。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除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不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仅会使夫妻双方多年的感情毁于一旦,还极有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诉讼离婚不应成为向对方施压的手段。双方都应当为维护婚姻和孩子健康成长付出努力,积极沟通,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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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只因二胎儿子跟母姓,男子诉请离婚 胡蝶飞2025-08-27 2 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