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惩戒低龄校园欺凌者 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

陈爱武

本文字数:1843

  □陈爱武

  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又重回公众视野。如果施暴者不满14周岁,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能否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要回答这一疑问,有必要审视现行立法,并探讨其中的治理方针与法律逻辑。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在2021年就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防治制度,校园欺凌事件却屡禁不绝。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给学校这个单纯美好的场所蒙上了一层阴影,令人痛心的同时不禁追问,为什么孩子会如此冷血暴戾?背后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家庭与学校教育缺失、网络诱惑、不良交友、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也有反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如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暴力色情文化等。此外,对校园欺凌行为人处置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施暴者,法律层面没有“压得住”的举措,多数交由家长严加管教,效果难尽如人意。当目睹这类施暴者脸上满不在乎的神色时,社会公众的心理受到极大冲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该法第31条、第38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属于“不良行为”的,由学校进行管理教育措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60条还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作了专门规定,但不涉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依照第12条规定是不予处罚的。

  然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有大数据统计显示,校园欺凌的高发期为11岁至13岁之间,即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尽管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在行为习惯、认知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有时他们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比之成年人都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基于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举重以明轻,我国刑法规定,对有严重犯罪行为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经过严格程序核准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为何不能施以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利用不满14周岁的身份及不执行拘留的规定,频繁挑战底线,屡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只能“抓了放、放了抓”,不仅受欺凌孩子的家长严重不满,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

  因此,治理校园欺凌这一毒瘤,必须多管齐下,应当与刑法修正案衔接,适时引入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处罚措施,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实现对校园欺凌中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法治观念。

  其一,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实行宽严相济的处理政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首先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行为分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交由家庭、学校和公安部门进行教育和矫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必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拘留决定。

  其二,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实施拘留处罚,应当严格条件和程序。尽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款已经将行政拘留制度的最低适用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但这一修改不能满足实践之需,且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不够紧密,因此,建议未来适时通过修订立法,规定对满1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在半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在程序上,遵从保护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方针,给予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尊重其主体地位,并在后续的执行中按照未成年人的特点设定羁押空间和配套保护。

  其三,夯实教育矫治制度,惩罚或惩戒未满14周岁未成年施暴者并不是目的,通过教育矫治摒除其错误认识和违法行为,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才是目标。为此,必须探索如何发挥矫治教育功效,从根源上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现阶段,针对未满14周岁校园欺凌施暴者,要将视角聚焦于矫治教育措施,发挥“校家社”多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改造”工作。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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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3惩戒低龄校园欺凌者 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 陈爱武2025-08-27 2 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