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平安

道歉声明

本文字数:702

  致:陈国庆先生

  本单位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秋筠公司”)、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港洋公司”)及本人俞昌宁(秋筠公司、港洋公司及俞昌宁以下统称“我们”)未经陈国庆先生同意,擅自在本单位及本人生产及销售的虾仁产品上使用陈国庆先生的肖像和姓名,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陈国庆先生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鉴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针对我们的上述侵权行为作出的(2024)沪0110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俞昌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害原告陈国庆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产品,销毁使用原告陈国庆肖像及姓名的包装材料;

  二、被告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俞昌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法治报》非中缝位置处刊登向原告陈国庆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判决主要内容,且须经法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俞昌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庆经济损失80,000元、维权费用17,540元,共计97,540元;

  四、被告邵枫对上述第三项中被告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已深刻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对因上述侵权行为给陈国庆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不便致以最诚恳、最深刻的歉意。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严格按照判决内容执行,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包装材料,积极赔偿陈国庆先生的损失。在此,我们再次郑重向陈国庆先生赔礼道歉,恳请陈国庆先生给予谅解。

  道歉人:上海秋筠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  俞昌宁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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