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出租车司机在工作中突发意外离世,其家属与用工单位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一场赔偿纠纷由此引发。3月的一天,外地来沪工作的老石在开出租车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十字路口发生碰撞。停车观望时,他突然倒地不起,送医抢救后死亡。经医院鉴定,老石属于因呼吸骤停死亡(送医院之前已死亡)。老石上有老下有小,他的家属与用工单位因赔偿数额产生严重分歧,双方来到闵行区颛桥派出所联调室进行调解,联调室高度重视这起案件,立即受理并安排专业调解员和辖区民警以及律师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此案。
突发呼吸骤停死亡,公司该不该担全责?
事发当天,老石像往常一样出车,当他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意外发生了——他的车与于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老石见状,赶紧将车停稳,下车查看情况。可就在他下车观望的那一刻,他突然倒在了地上,不省人事。周围的人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老石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然而,在送抵医院之前,老石就因呼吸骤停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开始调解时,死者儿子小石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先生情绪对立。小石认为,父亲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为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公司也按月发放相对固定的工资,双方之间显然存在劳动关系。父亲是在履行驾驶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的,理应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他结合相关规定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
高先生却有不同的看法。高先生觉得,老石的死亡是突发的呼吸骤停,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公司和老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算工资,这更像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补偿。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过大,当天面对面调解没有成功。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再进行调解。
律师: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次日,调解员和民警先是安抚死者家属悲痛情绪,告诉他们,人死不能复生,只有尽快解决事情让逝者安息,理性且合理索赔,让家人们尽早走出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在搭建这样的平台进行沟通,是快速解决矛盾的桥梁,建议小石把所有继承人相关资料整理清楚,委托手续通过视频传真提供,便于提高调解时效,尽早结案,恢复正常生活。
与此同时,律师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他告知高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给死者每月发工资的现象是相对固定的,死亡时间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走司法程序耗时耗精力不算,败诉风险较大。高先生经过再三考虑,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并立即安排公司财务准备钱款。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汽车租赁公司自愿补偿60万元,死者母亲、妻女承诺放弃死亡金补偿的请求,小石放弃法院诉讼和劳动部门的仲裁请求。调解结束,汽车租赁公司当天将钱款60万元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介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的总体思路围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针对高额诉求,调解人员没有生搬硬套,而是从法律的层面去寻找案件难点的突破和化解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同时,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律师是解决纷争和维护权益的专家,以换位思考的理念希望补偿款快速到位起到安慰家属的作用,将冷漠化为温暖。案件在调解阶段和钱款的给付阶段,调解员、办案民警、律师能够始终紧密跟进,互相配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得到当事人双方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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