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盛国辉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情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张 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肖 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王 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刑事领域,“正当防卫”条款已通过“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指导案例基本形成了对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识条件、防卫界限等方面的共识。
相较于刑事领域,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哪些难点?又该如何落实“正当防卫”呢?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盛国辉:在基层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而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及“互殴”的情形较多。如果有双方为摆场面、争面子约定地点斗殴,此类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互殴,除非出现极端情形,如一方持刀,另一方徒手,双方力量悬殊,才可能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认定一方是否存在持续侵害行为也存在难点。例如,甲与乙发生争吵后,甲打了乙一耳光,若乙还手打了甲一耳光,乙可能主张为阻止甲继续攻击而实施防卫,但这种情况在笔录认定中往往被归为互殴。此时,判断甲是否会继续攻击是关键。另有几种情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一是双方力量天生悬殊,如青年与老人因琐事争执,青年先动手,老人挥舞手臂反抗并造成对方伤害,这种情况通常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二是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如甲殴打乙时,第三人丙上前劝架抱住甲,甲因不明情况殴打丙,丙被打后反击,此类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立足于一般公众
在同样情境下会采取的行为选择
张璇:“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受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因此防卫与互殴的辨别,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角度,即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来确定。依据主观过错要件客观化的审查思路,冲突发生的起因、冲突升级的过错方、防卫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可以证明防卫人是否事先形成殴打的故意。“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具体而言,可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在先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有无继续进行的可能,立足于一般公众在同样情境下会采取的行为选择判断。
肖亮:张法官提到的辨别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的标准,是实务中普遍适用的方法。除了盛警官所说的两种情形,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纳入我们的视野。那就是如果双方先有轻微互撩,一方突然升级为明显攻击行为,另一方抵挡导致其轻微伤,实践中区分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互殴,界限模糊,争议比较大。若缺乏相关具体细则,则要求公安机关内部形成事实上的区分标准,实践难度较高。因此,这一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以明确更恰当的解决路径。
坚持主客观统一
回归常识、常理、常情
盛国辉:在伤害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高度依赖证据支持。一是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实践中,轻微伤与轻伤的边界常常模糊,需借助权威鉴定机构尽快出具结果。二是言词证据的固定必须及时。办案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家中等处收集陈述,确保证据原始、完整。三是客观证据如监控视频至关重要。对于商户、企业等私设设备,需尽早获取存档,防止被篡改或自动覆盖,令真相难以还原。因此,在正当防卫案件处理中,应强化证据体系建设,做到早发现、快取证、重保全,为精准适用法律提供坚实基础。
王朋:关于如何保障正当防卫条款在治安管理领域实际落地,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到正当防卫能用尽用。近年来发生的正当防卫热点事件和案件,包括热门影视作品,反映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于反制不法侵害的关注,希望执法司法予以支撑。只要符合正当防卫适用条件,应当尽可能适用。二是要建立避免正当防卫滥用的监督制约制度。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正当防卫制度完整建立前,实行正当防卫认定上提一级认定制度,避免实践中和稀泥或者滥用逃避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三是以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尽快明确建立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运用规则,强化工作指导。
章志远:认定正当防卫应把握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主客观统一,深入查明案件起因、当事人过错、情绪状态及行为演进,即便是语气、动作等细节,也应结合录像、证言、案发环境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注重系统考量,要对全案综合分析,考量当事人双方关系、发生纠纷的起因、场景等各种因素。三是回归常识、常理、常情,既依法办案,又体现情理温度,特别是在基层治理中,须理解老百姓应对冲突的直觉反应,防止机械执法与冷漠裁量。我建议,公检法机关可以联合梳理典型案情,建立地域性标准和适用指引,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基层真正落地,让制度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切实保障公众正当权利。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胡巧绒;
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章哲源 韩煦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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