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邵诗巍
数字藏品(英文简称“NFT”,即“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也是由特定作品、艺术品等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由此也衍生出发行、购买、收藏等链路。
但是,由于数字藏品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产业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从业者和投资者需要格外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投资”遭遇亏损
报案称遭诈骗
近年来,因为数字藏品平台“暴雷”引发的涉及诈骗、集资诈骗等罪名的刑事案件频发。
早在2022年,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要求遏制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的倾向。
而我的当事人曹先生正是创办了一个数字藏品平台,由于运营不善最终决定关闭,很多购买了数字藏品遭受亏损的投资人对此不满,去公安机关报了案,涉及“被骗”金额近200万元。
我们团队自数字藏品行业兴起以来,已为数百家相关平台提供服务,与行业用户有过广泛接触,因此对该行业的用户特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与传统理财公司暴雷案件的被害人群体不同,数字藏品用户的整体画像、交易动机和风险认知存在明显差异。
在我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在公司长期高收益宣传诱导下,将养老钱、全部积蓄投入其中,一旦公司暴雷,个人与家庭财务彻底崩溃。而在数字藏品领域,用户大多基于投资的心理参与交易。他们普遍活跃于多个平台,通过低买高卖、炒作热点来获取差价收益,购买后的主要意图是择机在二级市场抛售,只有极少数用户是为了长期持有或收藏。
因此,一旦数字藏品的投资出现亏损,这类用户往往会组团报案维权。
购买数字藏品
“消费”还是“投资”
接受曹先生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调取了卷宗,并连续几天仔细研读案卷。同时,我也向曹先生详细了解了他的数字藏品平台从设立、运营到最终关闭的情况。
这起案件中,碰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购买数字藏品属于投资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这个问题很重要。很多用户之所以报案称遭遇平台诈骗,是因为自己买了藏品,结果没人接盘,价格跌了,砸在手里。
撇开数字藏品首发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市场价值不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少有用户是出于对藏品本身的喜爱而购买,更多人是抱着投资心理——买首发藏品,等价格上涨后在寄售市场抛售,从中赚取差价。
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法规,但各地的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反复提醒:数字藏品不得用于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并且告诫消费者——不要指望通过投资数字藏品实现财富增值,要保持冷静。
在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和司法实践中,数字藏品通常被认定为“网络虚拟商品”或“消费品”,购买者的法律身份是“消费者”,而不是“投资者”。
但从本案中用户的报案笔录来看,他们普遍把购买数字藏品当作一种投资。购买前,很多人会去了解市场行情、判断潜在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即便平台在宣传中为吸引用户有一定夸大,其影响也没有达到让用户“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用户对数字藏品的风险和收益是有预期的。
而从平台的角度来看,要认定其构成诈骗,必须有证据证明平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超量发行、恶意炒高价格等操纵市场的行为或者虚假交易等的行为。如果交易规则是公开透明的,用户可以自由交易和提现,那么平台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梳理在案证据
详述无罪理由
经过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我撰写了一份辩护意见,多方面论述了曹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经查阅在案证据材料,尚无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用户群、宣传海报等对外渠道存在承诺固定回报、保本回购、元宇宙权益等行为,也未见虚构合作方或夸大藏品稀缺性的确切证据。
其次,结合公司运营情况,其是否具备区块链备案、艺术品经营许可等资质,以及平台资金流向,均需审查。从目前证据看,公司在实物兑换、权益兑现等方面均有履行行为,未能证明其存在虚假承诺。
再次,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平台存在通过操控二级市场(如虚假交易、价格干预)制造升值假象的情形。
此外,我还详细梳理了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在案的员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宣传资料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公司管理层有明确的欺诈性策划。相反,证据材料仅能说明各岗位员工在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平台存在超量发行、未上链发售或利用“老鼠仓”输送利益的情况。
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均有相应创作和授权来源佐证,部分还附有签约合同或授权文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在版权、商标等方面存在侵权,亦不足以支撑刑事指控。
从财务资料看,公司资产规模、收支情况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未见抽逃资金、恶意挥霍或异常流向的明确证据。
至于平台停止运营是否就构成“诈骗”,需要结合停止运营的原因、事前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资金处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从本案情况来看,当时数字藏品市场整体处于下行阶段,平台关停属于客观经营风险所致,并非蓄意卷款跑路。
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在停止运营前已向用户发布公告,并启动退费安排,对用户进行了比例退款。上述行为表明,平台在资金处置上并未表现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其目的并非骗取用户财产后占为己有,而是受行业整体环境影响被迫退出市场。
经过补充侦查
决定不予起诉
对于指控涉嫌诈骗近200万元这一数额,我也详细做了分析。
一方面,本案报案人所称的“损失”,多数是在公司平台二级市场购入数字藏品后因未能转售而产生的价值缩水。这是二级市场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公司作为寄售平台仅按交易额收取少量手续费,因此,不能将所谓“损失”直接认定为涉嫌诈骗犯罪的金额;另一方面,涉案平台的收入主要包括数字藏品的首发销售收入和平台寄售交易提成,这些都属于平台合法收入,相关金额我们也做了统计梳理。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曹先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无法证实曹先生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最终,检察机关对本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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