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异地出险拖车回沪 高额施救费怎么赔?

法院:以施救费“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判断标准

刘嘉雯/顾飞/夏智聪/方灵心

本文字数:1833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顾飞  夏智聪  方灵心

  在沪投保的车辆于外地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联系修理厂拖回上海维修,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施救费过高,仅同意赔付其中一小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施救费用?施救费的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厘定?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施救费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车辆所属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以及施救费5300元。

  以“就近维修”为由,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

  事故当晚,赵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扬州市某省道处,与高某驾驶的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双方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定,赵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发后,赵某随即联系上海的一家修车公司对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进行施救。随后,该修车公司将车辆牵引至修车公司处停放,并产生施救费9100元。

  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安业公司名下,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然而当安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仅同意赔付1500元左右的“合理”施救费。

  双方协商未果,安业公司于是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和车辆维修费均无异议,但对施救费仅认可1500元左右的“合理”费用,并认为车辆维修应当以就近为原则,出险地附近约120公里处就有一家维修点,原告将车辆拖回上海维修不合理,超出费用应当自担。

  法院:不应对车辆维修机构选择过于严苛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恪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安业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

  针对施救费,保险公司辩称因未就近维修导致施救费过高,但保险单对被保险车辆事发后在何处维修未有明确约定,安业公司有权自行选择车辆维修机构。

  据赵某阐述,安业公司与该修车公司存在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故赵某在外地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该修车公司。此外,事故车辆为上海牌照,且事发时间在夜间,事发地点虽处于省道,但距离保险公司提供参考的就近某维修站仍有120公里,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不能对安业公司就车辆维修机构的选择标准认定过于严苛,因此安业公司将车辆拖回上海市维修具备其合理性。

  但本案因主、挂车一体施救,挂车并未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挂车部分的施救费应予扣除,双方未对扣除方式协商一致,应酌定以主、挂车整备质量之比计主车部分的施救费为5300元。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安业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以及施救费53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施救费是常见的保险索赔项目之一。施救费的判断标准应依据“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必要性”又往往成为“合理性”的判断前提。

  实践中,当存在“异地拖车”“使用大型起重设备”“二次施救”的情形,当事人对施救费金额的争议较大时,对于施救费“合理性”方面,应判断费用是否符合行业地区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车辆施救,如存在地区行业收费标准,则在某一地区产生的施救费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于“必要性”方面,应考量施救措施是否处于必要限度。施救费的高低应结合事故情况综合判定。例如,远距离拖车情形下,需结合事故地点、事发时间、情势缓急等进行判断。因使用特殊设备产生的施救费用,应考虑施救难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如遇大型货车侧翻,通常需要吊车及专业人员进行施救,所产生的施救费虽然相对较高,但具备合理性。

  此外,特殊情形下,从鼓励积极施救的角度出发,应避免对被保险人及施救方苛以过高的判断义务。如遇车辆起火,因灭火和救援所产生的施救费,或者危险品运输车发生剧烈碰撞,因需要防爆设备及专业人员施救所产生的施救费等,均应认定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为减少保险索赔时有关施救费争议,应理性处理、信息共享和高效沟通。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联系具备施救资质的单位开展工作,审慎核对施救项目,妥善保管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及施救费发票。另一方面,驾驶员及被保险人在事发后应及时报险,与保险人保持必要联系,如实详细描述事故情况,协商施救措施和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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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异地出险拖车回沪 高额施救费怎么赔? 刘嘉雯/顾飞/夏智聪/方灵心2025-09-09 2 2025年09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