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车位停得少,服务不满意”租客拒缴全额管理费

调解员实地走访多轮沟通,双方握手言和

章炜

本文字数:1820

  □  记者  章炜

  “我一个月也用不了几次车位,还没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凭什么要全额交停车费?”梁先生和周先生同住在宝山区大场镇的一个居民小区内,梁先生将自己的固定车位以每月50元的价格出租给周先生使用。然而,周先生因使用车位频率低,认为物业管理费不应由自己全额缴费。梁先生则要求周先生承担费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向大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租客对物业有怨言

  调解员首先仔细阅读双方提交的材料,从租赁合同到物业管理费缴费通知,全面梳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分别与梁先生和周先生进行沟通。

  在沟通中,调解员耐心倾听,让他们充分表达想法。周先生情绪激动,抱怨物业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车位标识不清、照明故障等问题,认为自己使用车位时间少且没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不应全额缴费。

  “我是车位产权人,但一直没有实际使用,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说好了物业费由租客承担,现在物业天天催我缴费,我没理由替他垫付啊。”梁先生无奈地表示,合同约定停车费用由对方承担,自己实在没有理由垫付这笔费用。

  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前往小区实地走访。在争议停车位区域,的确看到车位标识模糊、照明设施损坏等问题。与物业沟通得知,因人员流动大,管理出现疏忽,但已在积极整改。

  调解员:使用车位就应缴费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组织首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介绍调解流程和原则,强调将公正处理纠纷。调解员指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周先生作为车位使用人,在双方有约定的前提下,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调解员表示认可周先生提出的物业问题,但强调既然使用车位就应缴费,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改进服务或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理所当然免除缴费责任。

  接着,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协商解决方案。周先生提出按实际使用情况减免费用,他最多只愿意缴纳一半的费用。梁先生则表示不认可,他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楚,不能随意更改。双方各执一词,一番激烈讨论后依然没有达成一致,调解陷入了僵局。

  多轮沟通,解开双方心结

  见此情形,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打破僵局。调解员先找到周先生,耐心地分析,僵持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应该相互体谅。“合同约定由你承担物业管理费,如果一直不解决,即使闹上法庭你也没有胜算,且耗时耗力,对你的生活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梁先生,表示理解梁先生被物业催缴的压力,同时也劝解梁先生适当体谅一下周先生。调解员表示,周先生也不是故意不缴费,主要是对物业的服务有些不满。建议一起和物业公司沟通,看看物业能不能针对服务问题给出一些补偿或者优惠,争取把问题解决。

  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从法律规定到邻里相处之道,从眼前纠纷的影响到长远关系的维护,反复向双方分析利弊、疏导情绪,最终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周先生表示理解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同意全额缴纳车位物业管理费;梁先生也主动提出会协助周先生与物业沟通服务整改事宜。至此,这起因车位管理费引发的邻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该纠纷看似是简单的物业停车管理费缴纳问题,但其中涉及到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质量的责任界定以及邻里关系的维护等多方面复杂因素,其调解过程和结果对于处理类似基层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调解员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方法。首先,全面调查取证是基础。通过实地走访和与物业沟通,全面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是调解的核心技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尊重物业管理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又充分考虑到周先生提出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做到了法理与情理有机结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文关怀,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第三,灵活运用调解策略是打破僵局的关键。当调解陷入僵局时,及时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倾听双方的想法,运用差异化的沟通策略引导双方做出合理让步,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为达成一致意见创造了条件。

  同时,该案例提醒业主,在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遇到问题时应理性沟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物业公司也应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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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车位停得少,服务不满意”租客拒缴全额管理费 章炜2025-09-09 2 2025年09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