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根据“亮剑浦江·2025”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上海市网信办近日牵头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聚焦“售楼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通过对视频中采集的人脸信息鉴别签约客户来源”这一细分治理场景召开会议,其中明确,按照合规要求,需落实“告知同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上海开展公共场所强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专项整治行动实际,以及《上海市人脸识别技术合规应用倡议书》,会议要求各区网信部门充分做好统筹协调,会同属地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各售楼处做好“设备安装”“落实‘告知同意’”“事前评估及日常管理”等3方面合规要求,实现长效治理。
记者注意到,在设备安装方面,合规要求明确,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应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在落实“告知同意”义务方面,要求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人脸信息前,应在入口处等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顾客充分告知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和风险,顾客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
同时,在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取得顾客单独、明示同意。如顾客明确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应保证不影响提供服务;可通过现场询问登记、开发相关APP(或小程序)等方式,避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此外,在实现相同业务目的时,应当优先选择非人脸识别技术手段,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禁止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诱导、欺诈、胁迫顾客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另外,在事前评估及日常管理方面,要求明确,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应开展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评估的内容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