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记者昨天从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上海一公司80后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成立公司,并经营同类业务,销售额达3700余万元。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的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包括民营企业人员后,上海市首例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80后郑某某在上海一照明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从销售干起,通过多年努力,逐步晋升成为公司总经理。2024年2月起,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成立浙江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工业公司”),经营与照明公司同类的照明灯具,并将客户向照明公司下达的订单转移至精密工业公司。同时,精密工业公司因自身技术原因无法制造部分零配件,其向照明公司采购后由精密工业公司组装为成品出售。
经查明,从2024年3月至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8个月间,精密工业公司经营同类照明灯具已完成销售额3700余万元,造成照明公司经营利润损失200余万元。此外,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精密工业公司基于郑某某到案前接收的订单完成了500余万元销售额。
到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害单位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以被害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时上报的毛利率核算损失,准确认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转移订单、挪用资源”的行为性质,检察机关采用审查经营实体真实性、审查经营行为完整性、审查风险承担独立性的“三重审查法”开展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并认定被告人存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虚构交易侵占本单位财物,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向被害单位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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