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

本文字数: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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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

  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李  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繁荣发展检察学的重要使命,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基于中国独特的检察制度和实践,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检察学理论、学科和话语体系。

  我国检察学的理论构建存在“外源主导、本土不足”的困境,那么,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具有哪些重要内涵呢?

  从“自创”的角度理解“自主”

  张建伟:“自主知识体系”一词脱胎于“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但“知识产权”会存在“卡脖子”等不自主的问题,而“知识”一旦发表便客观化,能够被大家引用、了解和使用。相应地,知识构成的体系也就不存在所谓自主与否的问题,因此从“受制于人”或者能否由自己控制的角度来理解自主知识体系可能并不贴切。我认为,从“自创”的角度理解“自主”会更加准确,即由我们自己创制的知识所构成的体系。

  中国的现代法治是在晚清法律改革中才引入的,这种引入是将域外理论作为学习对象,通过移植、借鉴、吸收的方式建立起我们的法学知识及相关体系。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们的主体意识开始增强,也开始思考在域外理论之外我们是否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能否用自己的知识来诠释我们自己的制度,所以产生了“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概念。从这个角度,将“自主”理解为“自创”可能更为合适,即我们的知识如何自创,并形成我们自己的自主知识体系。

  体现中国检察学的独特特征

  王海军:提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进程,我们要在理论更新中体现中国检察学的独特特征,很重要的问题便是如何解释“自主”。

  在知识生产的过程中,中国检察学受苏联理论影响较大,但在移植和学习过程中,在具体制度及其内涵上还是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最初在翻译苏联检察理论的著作时,并不是完全按照原文进行翻译的,而是进行了一定的本土化处理,我认为这也可以算是形成一种自主性,即如何基于时代要求和政法环境,对我们当时的知识进行生产。随着后续发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已经开始“脱苏”,我们知识生产的自主性一定程度的呈现。对于“自主”的理解,我认为主要取决于怎么解释,很多人会将其解释为时代性、本土性、创造性。现在中国检察学基础理论中有很多概念未能达成一致认知。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要把“自主”“知识”“知识体系”等基础性概念先厘清,才能进行后续的讨论。

  姜伟:检察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对我们整个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非常重要。从理论完整度来说,检察学理论在西方仍有待发展,因此也有学者将检察机关称为“未完成的机关”。换言之,检察学的知识体系相当于西方法律知识体系上的“薄弱环节”,而检察制度又是中国法学制度和西方法律制度差异非常大的领域,所以如果我们想要突破,建立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检察学的研究很可能可以充当先锋。

  在自己的话语和理论体系中解决自己的问题

  姜伟:除了进行比较法的专门研究外,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在自己的话语和理论体系中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对外来理论进行概念替换。

  “自主”其实还包含着“可信”这一内涵,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仅是表面的话语体系,更重要的是我们法律共同体都信仰这套知识体系。

  例如,要理解“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必须真理解、真信,这才是自主知识体系真正成型的路径。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构建可信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很难的。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背后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在运用一个法律概念时其实也在运用一整套哲学体系。

  因此,“自主”最终还是取决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加快建设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种根植于西方哲学传统又超越西方哲学传统的哲学体系,才能支撑我们自主的知识体系。

  李翔:我们的法学在“东学西鉴”过程中,原来比较强调借鉴,随着自身司法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发展,产生了很多在中国出现,但在其他国家碰不到的问题。这样直接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学知识体系来解决问题,就会存在障碍。因此,我们要用中国的思维、中国的话语体系,来解决我们实践当中产生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检察制度借鉴了苏联的检察制度,但随着这些年的发展,我们的检察学已经产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本土的独特问题,现在提出“检察学”的价值,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实践需求。

  一方面要对过去几十年的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检察规律、检察官的权责、检察活动的范围等内容予以总结;

  另一方面,是解决产生的新问题,比如基于《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就会在职能上产生一些新变化、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曹化;发言整理: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章哲源  金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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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 2025-09-15 2 2025年09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