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张旻菲 王芸菁
社区里的失智老人面临无人监护的窘境,居委会愿意担下监护责任,却不知道该如何着手进行。
居委会主任找到我们,希望我们提供法律帮助,共同解决这一难题。
父亲住院治疗
儿子却不付费
近年来,我们律所担任了多个基层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普法讲座以及其他法律服务。
这天,其中一个居委会的吴主任找到我们律所,说有一件棘手的事需要咨询。原来,居委会辖区里有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失智老人,常年住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相关费用一直由老人的儿子支付,儿子隔一段时间也会去探望老人。
但是最近半年时间,老人的儿子一直没有去探望,也没有支付费用,不知道是出了什么变故。
精神卫生中心无法和老人的儿子取得联系,无奈之下想到了老人所在的居委会,希望居委会能够帮忙了解情况。
老人情况特殊
决定上门探访
由于这位老人情况特殊,因此居委会的吴主任之前就对他有所了解。
老人姓宋,年轻时和妻子离了婚,此后两人再无来往,宋先生也一直没有再婚,独自一人抚养孩子长大。好几年前,宋先生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随后开始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起初儿子会经常去探望和照顾老人,但从去年开始,儿子自己的身体也不好,无力再照顾宋先生,但偶尔仍会前去探望,并支付相关费用,这次突然中断付费和探望,吴主任也不知道出了什么事。
接到精神卫生中心的电话后,吴主任马上前往宋先生的儿子家中了解情况。
儿子自顾不暇
无力照顾父亲
见到急匆匆上门的吴主任,宋先生的儿子颇感意外。得知来意,他叹了一口气,说起了自己的难处。
他告诉吴主任,父亲的退休金足够他在精神卫生中心的治疗费用,因此住院多年来,他隔一段时间就会去精神卫生中心探望父亲,顺便缴纳住院费用。
但从今年年初以来,他自己的身体也大不如前,并且也出现了精神状况,已经是自顾不暇,因此也就没有再去为父亲缴费,更没有去探望。
宋先生的儿子表示,父亲的父母早已过世,父亲和哥哥、姐姐也就是自己的伯伯姑姑早就断了联系,多年来都是他和父亲两人相依为命,而他也是孑然一身。
即使能够找到父亲的哥哥、姐姐,由于他们年纪都大了,肯定也无力照料父亲。
因此,宋先生的儿子表示,希望将父亲的银行卡交给居委会管理和使用,由居委会代为照料父亲。
居委前来咨询
如何确定监护
了解这些情况后,吴主任马上联系了我们律所。他表示,居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在辖区居民有困难时施以援手,但这事毕竟涉及宋先生的退休金和后续治疗,居委会出面必须合理合法。这事能不能做,应该怎么做,希望律师从法律角度为居委会和宋先生提供帮助,而律所则指派我们跟进此事。
为此,我们和吴主任又一起到宋先生儿子所在社区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他确实有精神残疾,并有相关证明,目前生活勉强能够自理。
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我们向吴主任分析:宋先生的情况极有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必须经过鉴定程序,由法院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中,必须穷尽前一顺位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才能考虑下一顺位。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宋先生目前没有配偶,父母早已去世,唯一的儿子也因为精神疾病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但是宋先生的哥哥、姐姐尚在世,必须先排除哥哥、姐姐的监护权,才能轮到居委会作为监护人。
亲属放弃监护
居委担起责任
然而,宋先生的哥哥、姐姐和他已经多年没有来往,他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要了解他们是否有意愿作为监护人,或者愿意放弃监护权,都必须先找到他们。
依托律师执业的便利,我们根据初步掌握的信息,先后跑了好几家派出所,通过依法查阅户籍档案,终于找到了宋先生哥哥和姐姐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了便于沟通,居委会吴主任和我们一同上门进行了走访。
宋先生的哥哥和姐姐都表示,自己年逾古稀,而且各自患有重度高血压、糖尿病以及癌症等多种疾病,身体条件上也不允许他们照顾宋先生。
因此,宋先生的哥哥、姐姐都同意由居委会负责宋先生的一切事宜。
取得了近亲属的首肯,我们立即着手准备材料,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和立案申请。
经法医鉴定,确定宋先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庭审过程中,居委会吴主任表示,愿意负担起宋先生的照顾职责,目前宋先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居委会会每月派人上门了解情况并支付住院费用,如果宋先生能够出院回家,居委会会增加上门探望的次数。
宋先生的哥哥、姐姐向法官表示,自身无力行使监护职责,同意由居委会担任宋先生的监护人。
而宋先生表示,自己一直按时服药和接受治疗,目前病情稳定,饮食起居均能自理。虽然他不懂什么叫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明白什么是监护人,但是对居委会充分信任,和居委会吴主任经常见面,感觉就像朋友一样,因此他愿意接受居委会的监护。
经审理,法院认为宋先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均无监护能力,因此指定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同时提醒:监护人应恪尽职守,并接受宋先生近亲属的监督。
回顾过往的办案经历,《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在实践中很少被“激活”,但在宋先生的人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居委会在宋先生处于困境之际,以极强的社会责任感接下了这份职责,使得《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活”了起来,是基层治理中最动人的温度。
希望本案能成为一个温暖的范例,让法律的理性之光与基层社区的仁爱之心,共同为每一位失护者筑起最坚实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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