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杨琼吟 记者 徐荔
在社交媒体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使用多个网络账号进行社交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常态。然而,当你在私密小群内的发言被擅自截并图公之于众,甚至有人“顺藤摸瓜”,将你刻意区隔的不同社交账号关联并曝光——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踩踏了法律的红线。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小林与小陈是某兴趣圈中立场不同的粉丝。2022年,小林加入成员稳定的私人邀请制QQ群,并以用户名“A”参与群聊,同时持有微博账号用户名“B”及用户名“C”。2023年的一天,小林发现有网友截取自己在QQ群组内的聊天记录,恶意拼接后发布在微博平台。第二天,小林报警并在自己的澄清微博中发布报警回执。同日,小陈发布微博,公开小林的QQ头像、用户名和QQ群组聊天记录,并在配图中指出微博账号用户名“B”“C”为小林的“大号”“小号”,且小陈的该条微博截图中还有小林的线下社交形象。小林认为小陈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因此将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于社交平台注册的“大号”“小号”与账号主体间的关联性属自然人隐私;非公开社交群组的聊天内容属自然人隐私。
该案中,小陈未经授权公开小林的聊天记录,并于微博配图中特别指出小林的微博“大号”“小号”,使公众可将小林的线下社交形象与其“大号”“小号”相关联,明显侵犯小林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向小林书面赔礼道歉。
说法>>>
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在互联网上享有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使用“小号”的行为,本质上是用户为自己佩戴的“数字面具”,以期在不同的社交场景中切换身份。对匿名性的合理期待,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擅自披露他人“大号”“小号”为什么不行?
账号间的关联性属于个人私密信息,受隐私权保护。
在网络社交领域中,通过注册俗称的“大号”“小号”分别进行网络社交并非个例,而通常此类操作的目的在于切断公众对两个账号之间的关联,即用户具有隐藏二者关联的主观期待,同时该主观期待并未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因此该关联性应属于自然人私密信息的一部分。
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主体的线下社交形象,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权利人主动公开,否则在未依法借助社交平台介入、披露的情况下,社会公众无法自行知晓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主体的关联,因此该关联性也属于自然人的私密信息。上述账号之间的关联性,再进一步结合账号与账号主体间的关联性,可形成完整的私密信息链路,该链路是自然人线上、线下社交场景中极为重要的隐私,依法应受隐私权保护。
本案中,小林在涉案QQ群组内对其他群内成员的回复虽然一定程度上披露了自己注册的不同账号间及账号与线下社交形象的关联,但因该QQ群组内容为非公开群聊信息,因此小林披露的对象仅限该群内成员,非公开披露,所以上述信息在不特定范围内仍得享有隐私权保护。
不过,若账号主体于各账号内发布的内容高度同质化、关联化,从一般公众的观察角度足以窥破二者的关联性,则该部分信息因已进入公众视野,则不再属于自然人隐私。
●“私密小群”的聊天内容受隐私权保护吗?
私密群聊的聊天内容依法属于隐私,受保护。
判断一个群组是否属于“私密群”并受隐私权保护,主要看是否非公开性,群聊内容不对不特定公众开放,仅限于群内成员;成员规模是否有限;是否有准入机制,比如采用“点对点”邀请制,而非无审核的公开加入方式。
基于以上特征,私密群组内的聊天内容具有私密性,有别于公开论坛上的发言。因此,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私密群聊的截图、记录等在公开社交媒体上发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一段文字、一张截图或一条视频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隐私的线索,将当事人暴露于巨大的网络风险之中。法律既保护公民合法的社交自由,也为所有网络社交行为筑起了权利的堡垒、划清了行为的红线。尊重他人隐私,不擅自公开、传播非公开信息,是每个网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