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徐秦
受托为朋友的孩子介绍工作,并收取了“办事费用”。但在一番运作之后,朋友的孩子却对工作安排表示不满,要求退还费用。
我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办成了事,迟迟不愿退费,多次沟通未果之后,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诈骗……
收钱没办成事
对方报案称被骗
2021年年初,阿桦与朋友勋总偶然相识,相谈甚欢。勋总自称是一家人力公司的总裁,认识众多企业的负责人,可以运作安排国企甚至央企的工作岗位,并向阿桦详细介绍了好几个“成功案例”。
因此,阿桦对于勋总的“能量”深信不疑。
2022年年中,阿桦的好友老罗正为儿子的工作问题发愁,他想到了平时交友广泛的阿桦,询问有没有门路安排儿子进入电力系统的公司工作。
阿桦立刻想到了勋总,在一番联系之后,勋总回复“此事可行”,阿桦马上把这个好消息转告了老罗。随后,老罗向阿桦转了9万元作为“办事费用”,阿桦将其中3.5万元转给了勋总,并承诺事成之后再给他1万元。
2022年下半年,勋总联系了一家电力运维公司,提出让老罗的儿子先在此处实习培训,后续再转入一家电网公司。
但经过一番考虑,老罗的儿子拒绝了这一安排,老罗于是要求阿桦退还“办事费用”。阿桦与勋总则认为,他们已经办成了事,是老罗一方拒绝接受,因此拒绝退款。
为了退钱的事,双方僵持了一年多,2024年年中的时候,老罗去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阿桦诈骗,理由是阿桦答应帮他的儿子入职电网公司且有编制。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阿桦承诺为老罗的儿子安排入职某供电公司一事,本身就不具备可行性,于是认定阿桦涉嫌诈骗罪,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涉诈“数额巨大”
面临三至十年刑期
阿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亲属辗转联系到我们团队,希望我们为他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卷宗里的证据似乎已形成了闭环: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指向阿桦“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涉嫌诈骗罪。
而根据我国《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阿桦被认定构成诈骗罪,9万元这一金额已构成“数额巨大”,阿桦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中,“请托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典型的“请托型”诈骗,行为人的假意承诺一般包括以下步骤:虚构能力——推脱敷衍——财物自用。
而在阿桦这起由“请托办事”升级的刑事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阿桦是否虚构了办事能力?阿桦是否如实向老罗阐明了办理事项?阿桦是否实际办理了请托事项?
仔细审查证据
聊天记录遭“裁剪”
在阿桦的这起案件中,案件事实相对比较简单,大量证据体现为老罗、阿桦和勋总之间沟通联系的记录,以及警方立案后所做的讯问和讯问笔录。
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告诉我,“完美的笔录”往往值得警惕,通常对于辩护工作没有太多参考价值。正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那样,当言词证据高度一致时,更需要客观证据来检验其真实性。
于是,我们团队把重心放在聊天记录、录音、书证等客观证据的审查上。
阅卷工作持续了整整一周。我们逐字检视各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复聆听相关的通话录音,对转账时间线、各方关于争议焦点的陈述等进行了可视化梳理。
通过仔细比对我们赫然发现,勋总、老罗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中,故意把能够证明阿桦如实陈述或者转达请托的事项为帮助受托人儿子入职电网公司(包括合同工)等聊天内容做了删除。
这样一来,如果单看这些遭到“裁剪”的聊天记录,似乎可以得出阿桦有意地隐瞒了很多实情的错误结论。
幸好,相关记录在阿桦的手机中仍有留存。
通过这些“未裁剪”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阿桦始终如实地在转达或者告知相关情况,并没有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同时,结合收集的阿桦办事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客观证据,我们认为可以证明阿桦确实在为老罗办理儿子进入电力系统工作的事,最终没办成是由于老罗的儿子自己不愿意接受这份工作等客观因素所致。
因此,我们的观点很明确:阿桦不构成诈骗犯罪。为此,我详细撰写了法律意见,并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希望检察机关不要提起公诉。
多次补充侦查
检方决定不起诉
在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双方围绕“阿桦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这一问题存在分歧。
检察官认为,阿桦向老罗传达勋总的“成功案例”时,未核实案例真实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可能影响老罗的判断。
我们则主张,“夸大”与“虚构”存在本质区别,况且在阿桦看来,他自己说的都是事实,因为他对勋总的办事能力深信不疑。
此外,本案所涉请托事项之所以没能办成,主要是因为老罗的儿子觉得先要经过实习培训才能进入电力运维公司,他不满意这样的安排。
因此,老罗当初转给阿桦“办事费用”的行为,是在清楚相关情况下的自愿选择,不应认定为“陷入错误认识”。
为厘清争议,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与多轮内部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阿桦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普通人的命运,更折射出“请托办事”型纠纷背后的法律边界与人性幽微。
在关于入学择校、求职升迁、资质审批等问题上,不乏一些迷信“关系”的人,他们往往不惜重金委托“有门路”“有关系”的人办理上述事宜,这就给了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在此笔者提醒,对于涉及金钱往来的情况,各方都应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或者引发法律风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