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老法今说

看宋代官府如何断“土豪遗产案”

本文字数:1556

  宋代人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我国古代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决狱名著。该书涉及侦查方法、纠纷调解、司法鉴定、释冤辩诬、定罪量刑等诸多方面内容,从古为今用的角度来看这部著作,可以汲取传统的法制思想和法学文化遗产精华。

  “何武断案”与“张詠断案”

  《折狱龟鉴》中“严明”篇载有“何武断案”。何武,西汉蜀郡郫县(今四川郫县)人,曾任御史大夫、大司空等职,后因王莽诬陷,自杀。《史记》称:“武为人仁厚,奖称人之善。”该案发生在何武任沛县太守时,主要案情为:西汉时代,沛县的一个富贵老人,家财二千万,其妻子已经去世,膝下一个年幼的儿子,另有一个出嫁的女儿,但女儿不贤惠,也和父亲关系不好。老人弥留之际,叫来同族人,写下遗书:全部家产给女儿,留下一把宝剑暂且由女儿保管,待儿子年满十五岁时,再由女儿交还儿子。老人死后,其子长到十五岁时,向其姐姐索要宝剑,姐姐却不给,于是姐弟对簿公堂。

  何武在查看老人留下的遗书后,拘留了老人的女儿和女婿,并称:女儿凶悍蛮横,女婿贪婪卑鄙,如果将财产交给儿子继承,儿子非但没有得到财产,还会被女儿和女婿害了性命,老人其实是暂且交由女儿保管而已。等到儿子长到十五岁,女儿断然不会将宝剑交给儿子,儿子定会到衙门告女儿,老人是让判案者真正领悟遗嘱的深层含义,其中曲折才会水落石出。于是,何武把财产要回交给了老人的儿子,并且对周围人说道:这样的女儿和女婿凭借老人财产享受了十年,已经很幸运了。

  《折狱龟鉴》中的“张詠断案”,与“何武断案”异曲同工。张詠,宋代濮州鄄城(今山东鄄城)人,太平兴国间进士,擢枢密直学士,宋真宗时任吏部尚书,太宗、真宗两朝名臣,与赵普、寇准并列。“张詠断案”发生在张詠担任杭州知府期间,主要案情为:有一富人,膝下儿子三岁,病危时写下遗嘱:将家财十分之三予儿子,十分之七予女婿。后儿子长大,告状到官府索要富人女婿的财产,但富人的女婿拿来遗嘱,张詠看后,对富人的女婿说:你的岳父写下这份遗书,是因为他的儿子当时尚年幼,所以给你写下这份遗书,实为十分之三予女婿,十分之七则予儿子。不然,他的儿子很可能死在你的手中,更不会得到应得的财产。于是,判将富人十分之三的家财给予女婿,十分之七的财产给予富人的儿子。

  两起决案后的司法智慧

  在上述两则案例故事后,郑克感慨道:“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郑克将“何武断案”与“张詠断案”放在《折狱龟鉴》的“严明”一篇的案例故事里,正好阐发情、理、法相结合的断案智慧,详细地说明了情、理、法关系:要实现案件处理的公平,就必须参照法理与察看人情,用人情理解法理,从而用法理来说明人情,法理即“严”,人情即“明”。“何武断案”是用人情“女既强梁,婿复贪鄙”来察看遗嘱的真意,从而才能更好地“悉夺财与儿”适用法理,正是“婿不如约与儿剑”才没有判给女婿任何财产,真正做到了“严”。而在“张詠断案”中也是用人情“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察看遗嘱的真实性,才能“三分与婿,七分与子”,而这“三分与七分”的判案正是考虑到“婿请如约与儿财也”的人情,人情的结果即实现了“明”。

  “何武断案”与“张詠断案”正好实现了情、理、法的交融,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这种情是常情,这种理是常理。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情、理、法成为古代官员决狱参考的因素,将情理与证据兼顾,正如《折狱龟鉴》卷六云:“证有难凭者,则不若查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证据,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直也。”参照法理,寓之人情,这种情、理、法思想或许对于司法工作者实现个案正义,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调节作用。(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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