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丈夫沉迷赌球 双方协议离婚 婚内还曾出轨 追索精神赔偿

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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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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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的丈夫婚后沉迷于赌球,被下了“最后通牒”依旧不知悔改,两人通过协议离了婚。

  然而离婚后,张女士才得知丈夫有婚内出轨的情况,甚至有了一个私生子。张女士这才意识到,也许“赌球”是他掩饰出轨和向家里要钱的“烟雾弹”……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结识“老乡”

  关系迅速升温

  “本来我们通过协议离了婚,我打算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了。没想到离婚后,我才知道他和别人已经有了孩子,说明直到离婚他仍旧在骗我,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张女士告诉我,她和丈夫杨先生是老乡,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并互相加了微信。

  “我们在微信上聊了一段时间,我才通过他发的朋友圈知道和他是老乡,后来我们就开始用家乡话交流,感觉特别亲切。”

  在确认了“老乡”这一联结后,张女士和杨先生的关系也迅速升温,经过半年多时间的交往,他们一起回家见了彼此的家长。

  “我们双方的家人当时都很满意这桩婚事,因为两家的风俗、饮食等等习惯都差不多,彼此讲家乡话沟通也很顺溜。最后我们在老家办了婚事,在上海只请了几个好朋友一起吃了饭。”

  结婚前,杨先生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新房,而张女士原本也有一套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婚后就一直对外出租。

  “球迷”丈夫

  偷偷参与赌球

  张女士告诉我,她和丈夫家里条件都不错,他们两人虽然收入并不高,但工作都很轻松稳定。

  然而结婚之后,张女士意外发现丈夫有一个嗜好,就是赌球。

  “他是球迷这事我原本就知道,我觉得一个男的喜欢足球是很正常的。他经常熬夜看球,有时候我也会陪着看几眼。我原来对足球没有任何兴趣,因为他的关系也知道了不少国外的球队。有一次,我在家里看到一张纸,上面记着球队名称和好多数字,我拿着问他记这些干嘛,却被他一把夺了过去……”

  经不住张女士的追问,丈夫终于承认自己跟着朋友参与赌球,“赌着玩玩,不然看球没意思……”

  过了一段时间,张女士意外得知丈夫用各种名义向家里要钱,“比如他说要给我买辆车,向他父母要了40万元。说我要做医美,又向他父母要了20万元……”

  既没有开上新车,也没有做过医美的张女士感到不对劲。这时丈夫才承认,自己的积蓄已经因为赌球输了个精光,编造借口向家里要钱,就是希望能够“翻本”。

  为了这事,张女士联合自己的公公、婆婆向丈夫下了“最后通牒”:如果再参与赌球或者任何形式的赌博就离婚。

  离婚才知

  丈夫有私生子

  经过这场风波,尤其是被家里断了“金援”,张女士的丈夫消停了一段时间。

  以为丈夫已经洗心革面的张女士,半年后意外遇到一个上门要钱的“债主”,才得知丈夫经不住狐朋狗友的撺掇又开始了赌球。

  “因为有前一次家庭会议达成的共识,我知道他再次赌球后,马上就提出了离婚,他也爽快地答应了。因为我们没有孩子,财产分割也很简单,他的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归他,我的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归我。我们签了离婚协议,经过了‘冷静期’,拿到了离婚证。”

  原本,这段短暂的婚姻关系就此划上了句号,张女士也打算开启自己的新生活。但是,闺蜜不久后告诉她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

  “她说我前夫早就在外面有了‘小三’,还有一个私生子。当时我马上意识到,也许他的‘赌球’反而可能是‘烟雾弹’,包养‘小三’才是他不断跟家里要钱的真正原因……”

  经过连续几天的失眠,张女士决定在闺蜜的陪同下和前夫当面对质。由于已经离婚,前夫坦然承认张女士的猜测全都属实。

  “我闺蜜说,像他这种婚内出轨的情况,我可以向他要精神赔偿。问题是我们已经协议离婚,现在我还能追索赔偿吗?”

  我告诉张女士,她是可以追索离婚损害赔偿的。

  首先,张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甚至有了一个私生子,可以认定对于离婚有重大过错。

  其次,张女士和丈夫离婚时,并未在协议中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至于赔偿数额,需要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本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基于张女士的情况,我认为数万元应该是合理的数额。

  依据我提供的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张女士和前夫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如愿拿到了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几万元根本无法弥补我遭受的精神损失,但是,起码也让他认识到了对我的伤害。”

  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已离婚也能追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夫妻已经协议离婚,不影响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留意时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后才知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应当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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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丈夫沉迷赌球 双方协议离婚 婚内还曾出轨 追索精神赔偿 潘轶2025-09-24 2 2025年09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