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黄若媛
作为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装备,防毒面具关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竟将“黑手”伸向这一特种劳动防护领域。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打击一起销售假冒防毒面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品牌防毒面具”进价几十元,售价百余元
欧某某曾注册网店用于销售汽车零配件,后因经营不善店铺闲置。2022年,防毒面具面罩市场火爆,欧某某决定抓住“风口”进军劳保产业。然而,卖正品利润微薄,手续繁琐,他便动起销售假冒产品以牟取暴利的歪脑筋。
欧某某发现,国外某品牌知名度广、销售面大、利润也高,因此锁定该品牌,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上游货源,并重新启用网店,抄袭同类店铺的产品图和详情介绍,自此正式在网店上架假冒品牌防毒面具。正品市场价200余元的品牌防毒面具,在欧某某的店铺售价仅为100余元,而这些“冒牌货”的进货价只有几十元。短短两年,欧某某共计销售万余件假货,销售金额高达160余万元。
2024年9月初,青浦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网店销售的产品价格异常,随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展开调查,青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024年9月21日,欧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当场查获印有仿冒国外某品牌商标的防毒面具、滤毒盒等产品2000余件,经鉴定,这些产品均为假货。
铁证如山下,终于承认自己在狡辩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青浦区检察院“沪青知”团队将主观明知和销售金额列为案件焦点,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一方面,坐实“主观明知”,厘清犯罪故意。讯问初期,欧某某始终辩称自己对假货不知情,将自己置于受害者位置。然而,综合全案证据,从进货渠道看,欧某某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却无法提供上家的身份信息、进货单据、合格证明、权利人授权书等,也无法说明所销售的品牌产品来源。从交易规则看,商家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来源负有保证义务,特别是涉案产品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欧某某在没有拿到进货单据、合格证明、权利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产品存在侵权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风险。结合其在聊天记录中回复客户销售的产品没有防伪二维码,且销售价格低于正品一半、扣押产品均系假冒的事实,可以推定欧某某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故意。
另一方面,精准排除“刷单狡辩”,锁定实际销售金额。审查逮捕阶段,欧某某辩称自己于2022-2023年只是在刷单、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但其并无客观证据。承办检察官围绕刷单时间、交易数量、钱款流向等关键细节展开针对性讯问,结合补充调取的客观证据深入核查发现,部分订单存在单笔交易量过大、成交金额异常、欧某某回答前后矛盾等问题。此外,在相关聊天记录中,明确存在讨价还价、询问产品信息等买卖话术,均能与销售记录对应。铁证如山下,欧某某最终承认自己为减轻刑罚才狡辩刷单。
经查证,2022年10月至2024年9月,欧某某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采购假冒该品牌的防毒面具、滤毒盒等产品并在其网络平台店铺销售,非法牟利160余万元。
2025年2月26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欧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万元。
说法>>>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防毒面具等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该案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问题。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销售商品必须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切勿为牟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防毒面具等特种防护用品更需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还应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保持警惕。此外,经营者应摒弃侥幸心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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