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说案

房屋成交后奖励手机一部

微信群里的“悬赏”能反悔吗?

沈媛/贺美娟/李梦娜

本文字数:723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贺美娟  李梦娜

  本报讯“找到走失宠物奖励2000元”“归还遗失手机酬谢1000元”……生活中,这类“完成特定事项则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比较常见。那么,房东为加快房屋成交,在微信群中承诺额外向业务员奖励财物属于悬赏广告吗?促成交易后,业务员是否有权要求房东兑现承诺?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间出售房屋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

  岳某是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该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其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还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

  该声明发布后不久,岳某成功为高某匹配到意向买家,经多轮磋商,高某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笔交易顺利完成。

  当岳某要求其兑现奖励手机的承诺时,高某却以“房屋成交价低于挂牌价”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后,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按承诺交付一部某品牌手机。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微信群中向业务员发布“促成交易额外奖励全新某品牌手机”,其性质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公开作出奖励承诺,该声明对特定行为以及报酬的形式表达明确具体,也包含了清晰的支付报酬的意思,构成法律规定的悬赏广告。

  本案中,该悬赏广告成立于高某与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业务员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成交价是高某与买受人协商议价的结果,并不影响岳某促成交易这一事实。岳某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与悬赏广告指向的“业务员”范围一致,故岳某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高某履行奖励义务。

  最终,经金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高某按承诺向岳某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A08房屋成交后奖励手机一部 沈媛/贺美娟/李梦娜2025-09-30 2 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