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辉
数字检察系“数字+检察”的集合,其本质是用数据引导侦查、数据引导监督、数据引导治理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能动履职的重要组成、关键环节。其中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核心要素,可以说数据要素“一子落”,数字检察“满盘活”。但在数字检察时代背景下,数据要素在共享互通、准确真实及数据安全等方面仍存在风险挑战。当下应当坚持树立大数据检察理念、打破数据壁垒、引入司法数据鉴真机制以及构建法律和技术双重保护数据安全模式等完善路径持续推动数字检察更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部署数字检察工作,推动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用大数据思维来思考、用人工智能、数据模型等来解决一些重复劳动、人工价值低的工作,能智能化的智能化、能标准化的标准化,不仅将检察官从日常繁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处理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同时,促进案件办理的科学规范精准,而且推动了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得出案件性质与智慧辅助系统得出的结论进行偏离度分析,科学评判结论对错,让科技为实现公平正义发挥更大作用。但是,在看到数字检察巨大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当下在数字检察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挑战。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重要组成、核心要素
数字检察虽无法律层面上的定义,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是“数字+检察”的集合,首先是“数字”,和数字、数字化有关,其次是“检察”,是一种法律监督活动。目前较为权威的定义为: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在履行司法办案职能过程中,通过对业务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移送相关部门对相关违法犯罪进行查处,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纠正,对侵犯公益行为进行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其本质是用数据引导侦查、数据引导监督、数据引导治理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是能动检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和手段。由此可见,在数字检察时代,数据的地位举足轻重,其是数字检察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单位。其集合构成了数字资源,是数字检察数字化、智能化的基础,若无海量数据作为支撑,监督规则、业务逻辑将无从提炼,监督模型更是无法构建,模型构建之后的比对、碰撞、挖掘、筛查数据显得更加“虚无”。可以说离开了数据,数字检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数据在数字检察时代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数字检察战略在推进的过程中,数据的价值凸显无疑,当下司法数据却存在着诸多风险与挑战:
1.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现象严重。许多检察机关都在研究开发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但却各自为政,缺乏共享机制。从横向上看,各省检察机关之间各类数据处于分割状态,数据共享程度非常低,并不能互联互通,取长补短;从纵向上看,上级院和下级院之间成为信息孤岛,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未能实现侦查信息库的数据共享,无法深度聚合侦查技术的能量,导致自行侦查效率不高、质量不佳。
2.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障。真实、准确的数据是智慧刑检的生命,智慧刑检系统是对数据分析、整合作出判断,数据是智能辅助系统的训练基础,一旦数据失真,将导致整个智能辅助系统计算分析出错误结论,严重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数据的真实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及时,某些数据仍以报表形式予以备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的制发数、制发类型等均能在系统中抓取,但部分检察机关仍然要求每月以报表的形式汇总数据,存在一定的重复性和滞后性,也存在着一定数据修改的风险,数据本身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再比如在刑事司法领域,把大量正当防卫的案件当作故意伤害进行判决,以此为基础数据,人工智能分析的结论永远是过去错误的结论,数据的可靠性存疑。
3.数据安全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在数据的搜集、整体、分析的过程中,尚无系统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保证数据信息不外泄,数据运用环境的安全保障存在漏洞,保障力度不够,数据安全漏洞补强和风险防范尚未提前做好预案。
数据在数字检察时代突破困境的路径选择
数字检察时代就是数据时代,要落实数字检察战略,数据是基础,也是关键。面对数据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以下机制的探索:
1.打破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全国检察大数据中心、检务大数据资源库,最大程度的进行数据共享,盘活沉睡的数据,激发数据活性,让大数据真正服务于司法办案及其监督管理等。具体而言,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突破时间限制,进行原始检察数据的积累与盘活,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均有大量的司法办案数据,可充分利用,录入全国检察业务统一操作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共享数据;第二步,突破行业限制,打通省级区域内部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与银行、税务、金融、证券等重点行业之间的限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全流程全息在线办案总门户”以及苏州覆盖市县两级政法单位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就是打通省级区域内政法单位数据壁垒的典例,下一步可以尝试与其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数据共享;第三步,突破空间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之间应当逐步有权限地开放数据查询和共享机制,比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政法单位之间可以尝试将数据贯通,取长补短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的发展。
2.引入司法数据鉴真机制,保证数据真实。大数据是客观的、直观的以及静态的,存在失真的风险。此时应当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鉴别数据的真伪,检察人员可以在数据完整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进行经验、逻辑验证,实事求是。具体而言,司法数据的鉴真规则以鉴别司法数据本身为主。一方面,鉴别司法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通过诸如物理特征识别、多类证据互证、电子签名印证、附属信息印证等方式进行鉴别数据真伪;另一方面,鉴别司法数据使用过程中的真实性。此时以技术鉴定为主,应当对司法原始数据的电子签名、附属信息、关联痕迹、变更更新情况等影响数据真实的因素进行加密固定并备份至不同的网络节点,保证数据的连续性,消除篡改可能性,以备后查,保证司法数据的完整真实。
3.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保护数据安全。从技术的维度出发,利用跨行政区域全国大数据分中心建立的契机,借助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的存储安全,在大数据运用于检察工作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运营维护保障体系,加强数据运营的风险防范,落实电子检务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和安全保密平台建设,从技术上强化数据安全。从法律的维度出发,立法上应重视对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健全和完善诸如公民个人信息、企业信息、信息保密等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司法上应注重数据本身与数据动态处理过程的双重保护,采用“结果犯”+“行为犯”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获取、出售、利用、篡改信息的犯罪行为,保护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
结语
不可否认,数字检察时代的到来,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变革,也带给人类思维方式、意识理念的转化。检察人员应当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大数据思维,转变传统的依靠因果关系认定线索价值与否、逮捕与否、犯罪与否的法律思维,注重对数据的搜集以及相关性的分析,用数据“捕捉现在、预测未来”。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信息化+检察”的理念,坚持信息化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数据资源对司法办案的促进作用,让数据“发声”,从关联数据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当然,数据不是万能的,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哪怕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也离不开价值判断,数字检察所依托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虽然可以通过超强的计算能力去模仿人类,但在价值判断上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因此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存在对数字检察过度的路径依赖,要独立进行判断,做到“依靠但不依赖”。(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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