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的举证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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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多乐律师事务所  陈静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由于大多数人欠缺法律意识,并且借贷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借贷凭据的形式往往五花八门,手续也很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合意”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很多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仅有转账记录等借款交付的凭证,但缺乏合同、借条等“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导致借贷关系真伪难辨,容易引发纠纷甚至丧失债权。

  举证责任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对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也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对于债权人一方来说,举证的要点一是双方的借贷合意,二是资金已经实际交付。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也会发生变化,并且是来回变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第十七条则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诉讼中,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即法院无需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认定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可能性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相关事实存在争议时,法院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后,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有裁量权。

  总之,法院并非孤立地审查单一证据,而是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力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常见证据

  证明民间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多种多样,且复杂多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上述借条等债权凭证,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只要所有证据能相互形成一定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

  实践中,证明借贷合意有以下这些常见的证据。

  (一)借条/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最有力证据。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形式上最为完备,且通常由双方签字确认。而借条、借据则往往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借贷方抗辩称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或者并非自己的签名,那就需要证明借贷合意不真实,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欠条

  和明确借贷关系的“借条”不同,欠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

  欠条并不一定表明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因欠别人钱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

  (三)收条

  收条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和借条、欠条相比,收条对于借贷关系的证明力更低。

  (四)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可以作为基础证据,证明借贷资金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但无法单独证明借贷合意。因此,在借款转账时,备注的内容尤其重要。比如备注“借款”,证明力就会较强。如果备注是“货款”等,又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就无法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五)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都属于间接证据,法院会严格审查其内容的明确性。

  如果相关内容只是有“欠钱”“还钱”等表述,没有上下文佐证,也没有对方的回应等,不一定足以认定借贷合意。如果对方明确提及“借款”“利息”等关键词,则证明力就相对较强。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法院会着重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从证言中了解相关事实的合理性和逻辑性。

  此外,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也会影响证言的证明力。但无论是否出庭,证人都需要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为了确保借贷关系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从证据角度有如下建议:

  首先是规范书证。

  借贷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时间、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素。考虑到将来可能的诉讼风险,双方还可对送达地址、管辖法院等事先做出约定。

  其次是备注清楚。

  如果借贷合意已经达成,但没有签订书面凭证,那么在通过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借款”等字样,避免使用模糊或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或者只转账而无备注。

  当然,如果作为收款一方,也要注意“被借款”的套路,若收到的款项并非借款(如还款、投资款、货款等),应要求对方在转账时注明,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再次是注意存证。

  即使有借款凭证,对于与借贷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或其他录音等也要保留好。

  最后是还款留痕。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一定记得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进行,备注归还的是具体哪笔借款,并从出借人处拿回借条或要求出具收据。

  此外,出借人还须注意追索借款的诉讼时效,如果不及时主张,一旦超过时效,就会面临失去胜诉权的风险,毕竟法律不会支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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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视点 B05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的举证 陈静2025-09-30 2 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