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傅婷煦
两名男童在列车上玩耍,一人起身时,回弹的座椅夹伤了另一人的手指,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这起案例。
今年5月,在一辆从襄阳开往杭州的列车上,6岁的小真(化名)和明明(化名)正在列车车厢内玩耍,小真将手指放在了明明座椅的回弹空间内,在明明起身时,小真没来得及收回手,被回弹的座椅夹伤了手指。
事发后,同行的小真家长立即报警,经过乘警协调,双方监护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真一家诉至上铁法院,要求被告明明一家进行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监控资料进行了仔细分析。根据列车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明明多次在列车车厢内的可回弹座椅上攀爬玩耍。小真的奶奶坐在小真与明明对面的列车下铺进行看护,明明的母亲头朝里侧躺在隔壁中铺,并未注意到小真与明明的玩耍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真和明明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的行为造成了小真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且由于小真和明明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能力弱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当其处于公共场所时,监护人应对其负有更高程度的监护职责,以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身安全,并避免造成他人伤害。
本案中,明明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预见到座椅回弹时可能造成明明自身或他人损害,并对此进行提醒和采取预防措施,但事发时,其头朝里侧躺在隔壁中铺,未能履行该监护义务,因此,对明明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小真的奶奶虽然事发时在现场,但疏于对小真的保护,未注意到潜在危险,可减轻明明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监护人均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综合考量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实际情况,由被告的监护人向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不应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还要适用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综合考量事发时原、被告的行为能力及各自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明明的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明明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真的监护人亦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所受损害,其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适当减轻明明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本案承办法官靳先德说道。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管护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活泼好动,且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尤其是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其处于公共场所时,监护人应负有更高程度的监护职责,更加充分地履行监护义务,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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