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1岁宝宝餐厅烫伤,责任究竟在谁?

浦东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陈颖婷/徐静文

本文字数:1818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徐静文

  餐厅为顾客提供热水,本是寻常的服务,可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餐桌上的热水壶被同行亲属撞倒,一岁的孩子被烫伤,责任究竟在谁?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亲属失手  烫伤幼童

  2024年7月,刘女士抱着年仅1岁的小宇(化名)与亲属冯小姐一同到某鸡公煲店用餐。店员按服务流程将热水壶放在餐桌上,刘女士抱着小宇入座后取出手机查看,冯小姐进入座位和餐桌的中间区域后未入座,也未取下左肩上的双肩包,而是站着整理手上物品。

  随后,冯小姐双手前伸,打算将打包盒放在餐桌中间靠近刘女士的一侧。就在此时,她的双肩包突然从左后方向右前方滑落,径直撞翻了桌面上的热水壶。水壶瞬间向刘女士一侧倾倒,热水直接泼洒在被刘女士抱着的小宇身上。

  经送医诊断,小宇为二度烫伤,住院治疗多日。事故发生后,小宇父母作为小宇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宇名义将餐饮店及经营者老王夫妇共同诉至浦东法院,索赔医药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近7万元。法院受理后,发现冯小姐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依法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归属  各执一词

  小宇父母认为,餐饮店在未作任何口头提醒或设置警示标识的情况下,将热水壶放置于幼童可触及的地方,事后亦未采取有效救助,是导致小宇烫伤的直接原因,侵犯了小宇的健康权,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烫伤后,小宇皮肤遗留瘢痕,后续可能面临长期的抗疤治疗,对其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造成严重损害;同时,该餐饮店系家庭经营,老王夫妇作为共同经营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共同责任;若法院认定应由冯小姐承担责任,则他们自愿放弃向其追责。

  餐饮店及经营者老王夫妇共同辩称,不同意小宇父母的全部诉请。事故当天,店员已提醒刘女士小心热水,且餐桌和立柱上均张贴有警示标识。店员将水壶放置在桌面中间位置,没有不合理之处;小宇受伤是因冯小姐双肩包滑落撞翻水壶导致;且刘女士也未能留意周边环境及时防范风险,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餐饮店及经营者老王夫妇愿意共同支付6000元作为补偿款。

  冯小姐书面述称,同小宇父母意见一致。

  法院审理  驳回诉请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根据事发监控视频可见,事故是因冯小姐背包滑落撞翻水壶所致,冯小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刘女士作为监护人,在选择距离水壶较近的座位落座后即查看手机,疏于对周围环境及孩子安全的合理注意。

  此外,从餐饮店提供的多份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前餐厅内与案涉餐桌款式相同的餐桌桌面、墙面等位置,均张贴了警示标识。在小宇方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可以认定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相应安全警示标识。由于小宇并非触摸水壶导致受伤,即便餐饮店未对刘女士口头提醒,这也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仅可能为第三人侵权提供了间接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餐饮店只应承担补充责任。小宇父母在明确放弃对冯小姐主张权利的基础上,径行向餐饮店与经营者老王夫妇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宇父母索赔近7万元的诉请,同时对餐饮店及经营者老王夫妇自愿补偿6000元的行为予以照准。后小宇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有边界,责任非“兜底”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郭丹表示,本案中,小宇的伤情并非触碰水壶或水壶破损导致热水溅出所致,而系由第三人背包滑落直接撞翻水壶所致。餐饮店已通过张贴警示标识的方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存在“未口头提醒”行为,也只是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间接条件,若为此担责也是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当事人主动放弃对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直接向仅须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餐饮服务行业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而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对周围环境保持必要的警觉。尤其是当家长携带年幼孩童外出就餐时,更需要选择适当的就餐场所并主动关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刻留意孩子动向。同行人员也应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因疏忽引发意外。只有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树立安全意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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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1岁宝宝餐厅烫伤,责任究竟在谁? 陈颖婷/徐静文2025-10-14 2 2025年10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