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网约车司机浴场猝死 经营者称“已尽义务”

调委会搭建桥梁,引导浴场传递善意

章炜

本文字数:1538

  □  记者  章炜

  一场浴场猝死意外,让失去家庭支柱的家属陷入悲痛,也让自证已尽安全义务的经营者面临追责压力,双方对峙不下之际,宝山区杨行镇“三所联动”机制及时出手。通过法理明晰边界、情理搭建桥梁,最终以人道补偿化解争议,既守住了法律的刚性底线,又注入了人文的柔性温度,成为基层高效解纷的生动实践。

  浴场猝死引争议

  2025年6月的一个傍晚,网约车司机谷先生在宝山区杨行镇一家浴场沐浴后,突发不适倒在公共休息区沙发上。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但谷先生经抢救无效离世,死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谷先生是家中经济支柱,意外发生后,妻子王女士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在读小学的孩子,经济上陷入了生计困境。骤失亲人的悲痛中,王女士等亲属多次要求浴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在你们这里出事,浴场肯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由于浴场方始终拒绝沟通,王女士一方来到杨行镇司法所求助。经反复工作,浴场方终于愿意来到司法所,但带来了三组关键证据:监控视频证明工作人员2分钟内启动急救;入口处“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禁止入浴”标志醒目完好;120通话记录显示救助流程规范。“我们每年组织急救培训,提示也没断过,法律上已尽义务,不该担责。”浴场负责人项经理的辩解有法理支撑,而家属的困境又令人同情,调解刚开始便陷入僵局。

  “三所联动”破僵局

  眼看对立升级,杨行镇司法所当即启动“三所联动”机制,组建专项调解小组:派出所民警到场维持秩序,强调“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公益律师梳理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害需担责,而“尽义务”的核心是风险警示、应急措施、设施安全,从证据看浴场已达标。律师还向家属说明:“若走诉讼,可能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的问题,获赔概率低。”

  调解员则用“背对背”沟通打动浴场方:“法律无责不代表情理无憾,家属生计困难,人道帮扶既能解其燃眉,也能体现企业担当。”律师同步澄清:“自愿补偿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不会被认定为认责,也不影响保险理赔。”这番沟通让项经理松口,王女士也逐渐理解浴场已尽义务,不再坚持高额赔偿。

  最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浴场当日支付人道补偿金;王女士配合浴场办理保险理赔。款项到位之后,王女士向调解小组送上“恪尽职守显神威,为民解忧暖人心”的锦旗。

  【调解心得】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紧扣三大关键标准:其一为风险警示到位,需通过醒目、无遮挡的标志(如“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禁止入浴”)提前告知潜在风险,确保消费者清晰知晓;其二为应急措施合规,面对突发状况需快速响应,保障救助流程及时且符合急救规范;其三为设施安全达标,场地布局、设备维护需严格遵循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从硬件上杜绝安全隐患。若经营者完整履行上述三项义务,通常可依法免除侵权责任;反之,任一环节缺失或未达标准,便可能因未尽义务而面临法律追责。

  此次调解的结果,兼顾了法理公正与人道温情。对浴场经营者而言,调解始终严守法律底线,依据证据明确其无责,避免因“死者为大”的舆论倾向模糊责任边界,杜绝“以闹压责”的不当现象;对死者家属而言,调解充分体恤其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后的生计困境,通过引导浴场自愿支付人道补偿,既缓解了家属的短期生活压力,也传递了社会层面的善意与关怀。

  对基层治理而言,此案更印证了“三所联动”机制的独特价值——多元力量协同发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律的刚性划定了责任的边界,从根源上杜绝“按闹分配”的乱象;而人性的良善则为规则注入温度,不让法律成为隔绝情理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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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网约车司机浴场猝死 经营者称“已尽义务” 章炜2025-10-14 2 2025年10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