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组织“刷单”“刷好评” 评论区虚假信息泛滥

法官:构成不正当竞争,后果很严重

刘嘉雯/徐丹阳/李宣霏

本文字数:1613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丹阳  李宣霏

  网购下单前查看“评论”,成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必备功课,部分不法商家抓住这一心理,组织“水军”对商品刷单刷量,使评论区沦为虚假宣传营销地……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买卖两侧平台组织“刷单”“刷量”“刷好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商城公司运营的某商城是一家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并开放文字、图片或视频评论以及星级评价,供其他消费者查看。该商城的运营规则明确规定,卖家不得影响消费者的评分、篡改排名,也不得以向买家提供补偿、奖励等方式影响其评论真实性。

  被告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的WS网、P网和ER网都是为刷单、刷好评而设立的环环相扣的关联网站,覆盖连接买卖两侧平台,卖家可通过上述网站发布刷单任务,买家在通过资质审核并完成刷单任务后,即可获得佣金。

  商城公司认为,被告信息科技公司的行为导致商城的商品评论、评级机制的准确性被淡化,影响平台展示商品销量及评论的客观性、全面性和中立性,导致其他消费者难以从中获得商品的真实评价,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科技公司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其与涉案商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信息科技公司以“推广商品信息”为基础,通过WS网、P网及ER网组织虚假交易,提供帮助他人实现虚增商品销量、虚假商品评论的业务,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已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对涉案商城公司合法权益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WS网宣传信息、P网套餐收费项目及标准、相关平台运营时间,结合某商城的影响力、某商城商品评论功能的影响力、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及持续时间等情节,酌情判决信息科技公司向该商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判决后,双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法院认为,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者,应关注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是否会基于其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

  本案中,商城公司与信息科技公司虽非同业者,但二者经营行为通过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连接,因此认定某商城公司与信息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中,“刷单炒信”指商家以扩大消费群体为目的,通过虚增交易、添加虚假评论从而形成虚假宣传内容的竞争手段。因此,“刷单炒信”行为所形成的虚假交易数据与评价信息,本质上属于对商品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的虚假描述,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应属“虚假的商业宣传”,这种行为具有可责性。

  商品评论不仅是为买家、卖家提供信息的窗口,也是某商城在业界拥有良好声誉、口碑及关注度的主要因素。信息科技公司有偿为卖家提供筛选买家服务及添加虚假商品评论、虚增交易量的服务,客观上造成了某商城商品评论和销售数量失真,有损某商城的市场信誉,也扰乱了某商城的商品评价体系、某商城内部各商家的竞争关系及商家参考商品评论后对商品升级改造的可行性,已然对某商城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该服务也导致他人销售商品在某商城中呈现的评论与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真实想法不完全吻合,足以起到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效果,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当前,平台商品评价中的虚假信息泛滥,大量的消费者在精心编织的“口碑”中迷失,诚信的商家在投机取巧的“榜单”中沦陷,电商平台也在刷单好评中失去了公众的信赖,对其长久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法院依法惩处损害公共利益、影响行业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以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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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组织“刷单”“刷好评” 评论区虚假信息泛滥 刘嘉雯/徐丹阳/李宣霏2025-10-14 2 2025年10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