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曾有老人高坠 房屋是不是“凶宅”?

买家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陈颖婷

本文字数:1668

  □  记者  陈颖婷

  年轻女子张瑶(化名)称自己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屋为“凶宅”,认为房东和中介公司隐瞒关键信息,诉请撤销合同并索赔;而房东则反诉要求张瑶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尾款及律师费。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需披露的“凶宅”,张瑶的撤销权已过法定期限,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张瑶支付尾款、利息及部分律师费。

  原告:花231万买的房竟是“凶宅”,深夜想起就害怕

  “我一个未婚女孩在上海打拼,就想有个安稳的家,没想到花231万买了套‘凶宅’,现在晚上根本不敢一个人住。”时间回到2022年1月,张瑶通过中介,与房东陆雪琪(化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36万元购买案涉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张瑶分多笔支付了231万元购房款,仅剩5万元尾款约定在交房时付清。

  变故发生在2024年3月。“那天和小区其他业主聊天,有人说我买的这套房里,之前有老人跳楼自杀。”张瑶说,“我孤身一人在上海,最忌讳这种事,当晚就找房东和中介确认。”张瑶认为,中介公司的服务细则里明确承诺有“房屋筛查”义务,理应提前筛查出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事件;而陆雪琪作为房东,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自杀事件的重大信息,导致自己在重大误解下签订合同,完全违背真实购房意愿。

  “现在房子不敢住,这些损失难道不该有人承担吗?”张瑶坚持要求撤销合同,追回购房款并索赔各项损失。

  被告:老人是意外高坠,不在屋内死亡,不属“凶宅”

  面对张瑶的指控,房东陆雪琪气愤地说:“我母亲是老年痴呆,2013年12月不小心从小区楼上坠落到隔壁小区,不是自杀,而且死亡地点根本不在这套房子里!”陆雪琪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地表示,母亲当时89岁,患有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事发时因看护不慎意外坠楼,且事件发生在2013年,属于多年前的旧事,自己没有刻意隐瞒的必要。

  陆雪琪提到,中介公司的宣传册里明确写着“凶宅定义需有公安备案且发生在房屋内”,而自己母亲的事件既无公安自杀备案,也未发生在房屋内,不符合“凶宅”的定义。同时,陆雪琪提起反诉,要求张瑶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尾款及利息。“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付清,2022年6月26日我就把房子交给她了,但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尾款。2023年7月我迁出户口后,多次通知她付款,她还是不付,现在反而起诉我,这太没道理了。”陆雪琪要求张瑶承担4万元律师费。

  中介公司则表示,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我们员工在签约前问过陆雪琪,房屋内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事件,陆雪琪明确说没有,我们系统里也没有标注过这套房有特殊情况。”而张瑶在交易过程中从未主动询问过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事件,公司也没有向她承诺过“房屋回购”,即使房屋存在问题,也应由房东承担责任,与中介无关。

  法院判决:撤销权已过期限,买家需付尾款及律师费

  针对“房屋是否构成需披露的特殊情况”这一核心问题,法官指出,陆雪琪母亲的高坠死亡事件发生在2013年,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件属于自杀,死亡结果也未发生在案涉房屋内。“无论该事件是意外还是自杀,对陆雪琪而言均是家庭伤痛,其未主动披露多年前且发生在房屋外的事件,不构成恶意隐瞒或欺诈。”

  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作出解释:“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张瑶自认于2024年3月得知所谓“自杀事件”,但直至2024年12月5日庭审时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已明显超过90天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因此对其撤销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反诉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尾款应在陆雪琪户口迁出后支付,现陆雪琪已于2023年7月18日迁出户口,且已及时告知张瑶,张瑶理应核实情况并支付尾款,其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判决张瑶支付陆雪琪5万元尾款,并以5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

  关于陆雪琪主张的4万元律师费,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通过诉讼形式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张瑶承担2万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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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曾有老人高坠 房屋是不是“凶宅”? 陈颖婷2025-10-15 2 2025年10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