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用走红网络的歌曲制作音乐视频,供用户点击浏览,即可获取收益?这种行为实则触碰法律红线。记者从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通过视频平台非法传播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该案也是全市首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行民刑”衔接案件。
2017年9月,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注册成立,韩某担任公司股东并负责实际经营,其间以文化公司的名义在某视频平台注册账号用于发布各类视频。
自2022年5月起,文化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音乐制作成视频后发布在公司运营的视频账号上,供某视频平台用户点击浏览,并从中获取平台分成收益。
经鉴定,上述视频中采用的音乐与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审计,自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止,上述视频在某视频平台上的完播量共计3000余万次。
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韩某主动向警方投案。审理中,被告人韩某已向著作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同时预缴了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音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韩某作为文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五万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点击数达到前述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侵权视频的完播量高达3000余万次,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行民刑”衔接案件。版权执法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文化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运营账号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著作权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被诉侵权视频点击量高达数千万次,已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将本案通过犯罪线索移送机制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检察监督下,通过完善信息共享、引导取证等衔接机制,在公安机关查证相关犯罪事实后,依法由公诉机关向杨浦法院提起公诉,顺利完成了本案的行政执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有力展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著作权人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作品底稿、工程文件、DEMO 小样、邮件往来等权属文件及合法公开出版物、首次发布作品的网页链接等首次发表材料,并可在创作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还可加入并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管理其作品。”本案承办法官黄莺表示,“创作者在创作短视频时,要牢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优先使用自有或已获授权的音乐,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如需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建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意识,通过正规版权平台获取授权,并保存好授权使用记录。”
法官表示,如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相应函件,或利用平台内置的侵权投诉渠道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平台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可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亦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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