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际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据悉,《规定》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中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和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同时,在平台“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应用方面,《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提供者应予以配合。
此外,《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明确平台提供者信息公示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同时,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提升平台与监管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为进一步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制度支撑。

首页


放大
上一版